江乐士:公司倘违国安法 罪成可被取缔

2021-06-20 00:00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

(星岛日报报道)对于《国安法》在何种情况下会取缔一家公司,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回覆本报查询时指,根据《国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公司或团体,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如触犯《国安法》内的罪行,均须处以罚款。而若该公司或团体因干犯《国安法》罪行而受到刑事处罚,则其经营权将被停止,或其营业执照将被吊销。简单而言,若然一家公司在《国家法》下被正式定罪,它将无法继续其业务,换言之会被取缔。

提及对壹传媒两名高层及三家相关公司被控违反《国安法》,江乐士直言此案尚须进入审讯阶段,此时并非评论控方及警方行动的适当时机,但他认为如若检控者针对疑犯的证据足以让其相信有合理的定罪机会,他们在进行检控时便会遵守由律政司在二○一三年发出的《检控守则》。而该守则第五节提到,律政司作出检控决定包括两个必要部分。第一,所得的可接纳证据充分支持提出或继续进行法律程序。第二,基于一般公众利益,必须进行检控。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昨出席活动后接受传媒采访,指出他对壹传媒公司的架构并不清楚,惟若《苹果日报》等持牌人为被检控的三家公司中的一家,一旦罪成,可能会影响到《苹果日报》的注册。汤家骅表示,「案件与新闻自由无关,你做一般传媒工作,我看不到你会呼吁其他国家去制裁中国或者香港,我觉得一般新闻工作者有机会干犯《国安法》的机会系零」,但强调若网上有涉及呼吁外国制裁的文宣,就「唔好再去掂呢啲文章」,否则有机会等同「推广犯罪行为。」他解释指,记者报道「事实」没有问题,但不能认同背后目的、甚理推广背后目的,或者有机会达到目的,此举则有机会违法,而执法者会就事件环境证据如电邮纪录、记者过往的言行去判断其「犯罪意图」。

汤家骅强调,新闻工作者要「自己去检讨」相关报道,免牵涉违法,若有不明白的地方,应询问自己传媒机构的律师。汤否认做法等同着记者「自我审查」,认为一般的专业新闻报道不会有类似问题发生。对于《苹果日报》须否停刊,汤家骅称,要留待法庭的裁决,目前评论相关问题是不尊重香港法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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