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毋须证明使用武力

2021-04-3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首名违反《港区国安法》被告唐英杰去年七月一日涉嫌在湾仔驾驶插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中英标语旗帜电单车,冲越三道警方防线,唐否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两罪待审。《港区国安法》指定法官彭宝琴、杜丽冰及陈嘉信与控辩双方昨在高院讨论两罪的定罪元素。控方认为就「恐怖活动罪」,控方毋须证明被告「造成或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陈官举例指,如有人因不满政府,切断电线令金钟一带停电,这行为虽然符合「恐怖活动罪」所指的「破坏电力设备」,但却并非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三名法官经商议后裁定,就「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有否使用武力,另就「恐怖活动罪」,控方则需证明涉案活动造成或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本案审讯排期于六月二十三日开审,预计十五日。律政司早前决定《港区国安法》的案件不设陪审团,但未有指明将会是公开或闭门审讯。三名法官下令控方需在五月二十一日前,把岭南大学历史系刘智鹏教授的专家报告翻译成英文提供予辩方。

控辩双方昨探讨国安法的恐怖活动罪,条文列明任何人为了胁逼中央政府、特区政府或国际组织,或者为了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而组织、策划、实施五类造成或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即属犯罪。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陈词指,条文含义是五类犯罪行为本质上就是「造成或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条文加入「造成」一句并非必须证明的控罪元素,否则写法会不同。彭官和陈官质疑控方说法,直指若果真如此,「造成」一句便是多馀。周天行则称条文只是进一步解释恐怖活动的定义。陈官反问:「为了让公众更加深刻。」

彭官亦追问,如果毋须证明造成或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是否任何蓄意伤人罪都构成恐怖活动。周天行回应指,须有胁逼政府和政治主张等元素。陈官则指,这些是犯案者不可告人的动机,问题是犯罪行为本身如何界定。陈官举例指,若果有人为了胁逼政府,在建筑物走廊切断某房间的电线,这符合恐怖活动罪所指的「破坏电力设备」 行为,但却不能说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因为只有一间房的人受影响。陈官直言,「造成」一句必然是控罪元素,否则罪行便会过阔。

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周天行指条文列明「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所以毋须证明。辩方资深大律师郭兆铭则认为,从现实角度考虑,案情应该要涉及以分裂国家为目的的武力。陈官反问,如果有人发起将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公投,是否分裂国家,郭兆铭称「是」,但现实中香港不会因此分裂出去。

案件编号:高院刑事 二八○——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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