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审会纳社会人士 DQ决定将刊宪公布

2021-04-2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立法会昨日继续召开会议,审议《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条文。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称,局方会修订有关条文让「社会人士」加入资格审查委员会,并在资审会组成后向中央政府备案。当资审会作出裁决后,将会以资审委而非选举主任的名义在宪报公布所有的有效提名,从而体现资审委的权威性。委员会副主席、民建联张国钧回覆本报指,以他理解,资审委会一并公布所有有效及无效提名。

特首林郑月娥早前曾指,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除主要官员外,亦会加入社会人士,邓忍光称政府将修订让「社会人士」出任资审会成员,组成后会就人选向中央政府备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建议政府增加三名社会人士「比较理想」,要求当局研究。

草案内容涉及《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修订,资审委须要裁定行政长官选举中的提名的有效性、候选人是否丧失资格。原本修订内容为「在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取消某候选人的资格后,选举主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作出公开宣布及在宪报刊登公告。」邓忍光补充指,政府稍后会对以上条文提修订案,当资审会就提名作出裁决及完成所有程序后,将会以资审委而非选举主任的名义,在宪报公布所有的有效提名,从而体现资审委的权威性。

张国钧关注,若律政司就某选委的资格提出诉讼,该选委在被暂停职务前所作的提名及投票是否有效,会否影响选举有效性。律政司署理律政专员梅基发指,参照立会条例,议员不会因为议员身分日后出现问题而引致其在任时参与的投票和事务无效,但律政司要先作研究才知道是否要在选委会引入相关条文。张国钧强调,要引入相关条文处理,防止选举有效性被质疑。议员谢伟俊则认为,立会由于要持续运作,即使议员被取消资格亦要保障他曾作的投票不会无效,但选委会与立法会应使用不同机制。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马逢国关注如何界定选委违誓,邓忍光指当局会按《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条文,由律政司到原讼法庭,提出挑战选委留任资格。邓又指,若有人要就选委会事宜上诉,须在宣布决定的七日内提出,审裁官将在二十日内裁决,并在七天内公布,以便提名期前完成程序。

另外,政府本月修订立法会选举开支申索指引,加入条文不准总选举事务主任向涉违反《港区国安法》受查或刑事起诉的候选人名单支付任何款项,又指若候选人其后被裁定因牵涉非法的选举活动而触犯上述法例,将失去符合收取全部政府付款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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