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有关法改委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之建议

2021-04-21 00:00

现时除了香港及新加坡外,全球所有其他主要仲裁地如伦敦、巴黎、纽约等,都准许律师就争讼法律程序向当事人提供部分或全部形式的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这些国家都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律和司法支援,以及良好的仲裁架构,香港要与之争夺仲裁工作,竞争可谓十分激烈。新加坡亦已对是否引入按条件收费协议进行公众谘询,若新加坡最终引入按条件收费协议,香港将会是唯一不准许与仲裁结果有关收费架构的主要仲裁地。为使香港维持全球顶尖仲裁地之一的地位,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专资会)支持政府引入三种收费协议架构,以保持香港的竞争力。

按条件收费协议方面,从法律及商业角度而言,若本港未有跟从全球各地司法管辖区采用该协议,当事方必将会在香港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仲裁和延聘律师,削弱本港作为仲裁中心的竞争力。希望当局审慎考虑更多有关细节,例如市场上若没有供申索人在事故发生后投保的事后保险(After-the-Event Insurance),按条件收费便难以有效地运作。

专资会同意为可讨回的成功收费设定上限,并建议上限为正常讼费的百分百。在按条件收费协议下,律师在法律程序中不收取费用,如当事人的案件成功,律师方获支付成功收费;或律师在法律过程中按惯常收费率或折扣收费率收取费用,如当事人的案件成功,则加收成功收费。换言之,并非律师付出多少时间便能获相应回报,若案件不成功,律师有可能赔上付出的时间成本。而上限定为百分百不等于客户每次均须付正常讼费的两倍,而是客户与律师在事前自行商讨,并未损害客户的权益。

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方面,专资会认为应依循一九年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改革项目之建议,转用成功收费模式。律师可在获判给的可讨回讼费之外,另外保留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费用,相对而言律师能获得付出与收入成正比的合理报酬。

对于终止有关收费协议的安排,专资会同意三种收费协议容许律师或当事人有权在仲裁结束前终止有关收费协议的原则,不过期望当局立例规管时,应订立相关机制及标准,订明欲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有充分及合理理由,才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以减少届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方面,律师可按折扣聘用费,随着案件进行而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确保就需要长时间处理的事宜而言,事务律师可以持续获得金钱进帐,令接办有关案件更加可行。而且申索人选择如何资助其诉讼,由该申索人自行决定,被告人或答辩人均不受影响。为保障律师得到应有报酬,有关规例可订明,如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费用少于可追讨讼费的上限款额,律师有权保留不可追讨讼费的上限款额,即使申索失败,当事人只收取少量财务利益,而未能讨回其讼费,律师亦有权收取正常时间成本的三成作为提供服务的报酬。

虽然香港原则上可以就人身伤害申索提交仲裁,但人身伤害申索不同于商业纠纷,不适合以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进行申索。同时避免部分律师以不良手法获得好处而令当事人蒙受不利,如提出代表意外受害人,以换取可观的与结果有关的收费作为回报,期望当局考虑以其他方式处理人身伤害申索。

总括而言,专资会支持政府准许律师提供以上三种收费架构。与此同时,希望当局审慎考虑事后保险的争议问题,确保以上架构生效后,不会引发其他更大争议。

王桂埙律师, BBS, JP

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理事、

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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