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结案判刑 黎智英囚14月
2021-04-17 00:00
法官胡雅文参考二○一九年经验称,当时社会动荡不安,大量群众聚集时情绪容易高涨,具风险爆发暴力事件,警方亦担心有激进分子潜藏群众内伺机干犯暴力行为故反对游行,众被告在明知反对下照样举办游行,以其名气做队头吸引并引领群众,蓄意违法,性质严重。众被告有预谋下犯案,以流水式疏散为名,却又呼吁市民「逼爆维园」,故案发绝非偶然。考虑到参与人数庞大,构成风险触发潜在暴力,判监属唯一选项,社会服务令并不合适。
法官判刑前解释,同类案件目前无常用判刑原则,过去案例一般判处罚款或签保守行为了事,比较周庭包围警总案及黄之锋重夺公民广场案判刑原则,指两宗非法集结案均涉及暴力冲突,严重阻塞交通。另上诉庭案例指每宗案即使未有发生暴力事件,亦要考虑其实际整体环境,故虽然「八一八」及「八三一」案属未经批准集结,又不涉及暴力,但以其整体环境而言,亦可以参考黄之锋案例判刑指引,公开谴责并作出阻吓,以保护大众。
法官就首项组织未经批准集结控罪,指李卓人、梁国雄及区诺轩角色非常出众,既出席民阵事前记者会,又呼吁人「逼爆维园」,故以十八个月为量起点,其馀六人则以十五个月为量刑起点;第二项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控罪中,众人罪责均等,均以十二个月为量刑起点,全部刑期同期执行。
长毛因十七次案底,犯案累累不获减刑判囚十八个月,其馀大部分被告均因无定罪纪录及年老等,获胡官扣减刑期。黎智英因健康情况欠佳,首罪获减刑至十二个月,次罪获减刑至九个月。李卓人亦因出任议员,长期服务社会,两罪获减刑至十二个月和六个月。何秀兰因良好品格及长期服务社会,致力于推动民主,两罪分别减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和五个月。区诺轩则因认罪扣减三分之一刑期,再因学术梦碎及议会工作优秀,额外获减刑至十个月和六个月。李柱铭、吴霭仪、何俊仁及梁耀忠因长期服务社会,改善香港贡献良多,均获判缓刑一或两年。
至于「八三一」案,法官认为虽然当天的游行和平进行,但同样地群众聚集容易引致情绪高涨,引来潜在暴力风险。当天警方禁止所有集会游行,但被告无视禁令及警方在场发出的警告,有计画地参与其中。当天的游行以宗教活动为名,但却游行往警察总部,可见游行的真正矛头是警方。加上三名被告都是知名人物,他们的参与无疑鼓励了群众跟从,并令群众相信自己可因而免受刑责,可见群聚受他们影响,造成群众聚集。
法官考虑上述因素后,认为即时监禁是本案唯一适合的刑罚,以十二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考虑到三人认罪扣减四分之一刑期,另外没有案底及年龄因素,三人获准减刑至八个月,李卓人因多年来服务社会,再获减刑至六个月;而杨森因卓越社区服务获判缓刑。胡官最后补充,因「八一八」及「八三一」两案案发日子只相差两星期,背景相近,基于整体量刑,故两案同被控的黎智英及李卓人其中两个月刑期分期执行,各共被囚十四个月。当中只有李卓人上周三曾透露会就「八一八」案定罪上诉,其馀被告目前则尚未有决定。律政司则回应指「会研究法官的判刑理据和主控官的报告,然后决定是否需要跟进。」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五三六、五三七——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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