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高票通过 完善港选举七大决定
2021-03-12 00:00
官方新华社报道,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决定通过时,人民大会堂会场内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这是继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后,国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又一重大举措。
决定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为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决定共九条,除原则性条文外,还涉及七项有约束力的规定。决定明确,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中最重要的改动,是改变选委会的职能,除了选出行政长官外,还选出部分立法会议员以及提名立法会议员候选人,选委会人数由一千二百人增至一千五百人,界别由四个增至五个,其中第五界别和第四界别中的「地区组织代表」,预料都由爱国爱港人士出任。
至于立法会议席,亦会由现时七十席增至九十席,但决定没有规定选委会、功能组别和分区直选的比例,有关比例要由四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决定同时又规定设立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规定特区须完善机制,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决定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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