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完善选举制度确保香港繁荣和稳定

2021-03-12 00:00

要完善一个地方的选举制度,必然会先考虑当地的历史背景、社会上的多元文化、政治思维,当然不能缺少当地的政制发展历史和现状及实际情况。作出了这样的全盘考虑,才可以完善一个民主选举制度。

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都属于中央事权。中国作为一个单一体制的国家,权力源自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包括第二项「监督宪法的实施」;第十四项「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及第十六项「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是特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知,当有需要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时,全国人大有权亦有责任处理,大家对于全国人大的权力毋庸置疑。虽然《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或许提供了其他方式修改制度,但这并不会取代全国人大的宪制责任和相关权力。

全国人大昨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事实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三月五日的说明已经指出,完善制度的总体思路是对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由此进行总体制度设计,调整和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并赋予选举委员会产生立法会议员的新职能。「通过选举委员会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更加广泛的代表性……进而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

全国人大在《决定》中授权其常务委员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完成这个程序之后,香港特区亦须修改相关的本地法例,以落实《决定》以及经修改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这样便完成新的民主选举制度的立法工作。

经调整后的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的人数及组成会有约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二十八的增幅,总体而言,代表更为广泛,而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内新设立的界别,会提供一个更均衡的参与,对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有正面的影响。

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一千二百名增加至一千五百名,容许更多人参与选举行政长官的过程。相关安排就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作出了调整,并新增了一个界别,使选举委员会能更均衡和广泛地代表香港社会。

立法会的议员数目由目前七十人增加至九十人,更多人可参与立法的过程,有助促成更全面的立法讨论。在立法会新增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部分议员,反映了选举委员会在未来选举制度中承担体现香港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责任。

这次修改扩大了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以及更广泛的代表性,令到香港特区的民主选举制度迈步向前。

选举委员会获赋予两项新职能:产生部分立法会议员及参与提名立法会候选人,这是选举制度中两项重要的元素,选举委员会无疑就似是一艘船的压舱物,确保政治参与更均衡有序,体现社会整体利益,让「一国两制」得以全面贯彻落实。

或许有人认为爱国者治港是陈腔滥调,因为这个政治伦理应是不言而喻的。在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选举的候选人都会表示比对手更为爱国,但《决定》中对「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加以明确表述,是因为香港特区经历了有激进分离分子等透过选举而进入了政治架构,并试图进行严重损害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行为和活动。

提名行政长官相关要求的修改和由选举委员会参与提名立法会候选人的做法,正是确保每一名候选人均获得社会上不同界别的广泛支持。

新成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目的是确保每一名候选人均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11.11决定》)和本地有关法律等的要求,必须真心诚意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该等法律文书为「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订立了清晰客观的标准。

全国人大考虑了香港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了《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依据《宪法》、《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决定》及相关法律文书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继而香港特区会尽早完成立法,落实《决定》及经修改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以完善选举制度,提升香港特区的治理效能,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继续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律政司司长

郑若骅资深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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