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嘉里主席之子 摩通前高层脱罪
2021-02-02 00:00
控方在审讯中呈上多封被告撰写的电邮,询问同事会否与洪任毅面试和给他邀约,又要求同事告知面试结果、指导洪任毅应付工作及为他办妥员工合约等,更同时提及得知嘉里物流打算上市,故同事要尽快给洪任毅邀约。
惟张官认为,上述电邮均由英文撰写,且不合文法或常规,只有被告和收件人才清楚电邮的完整意思,惟由于大部分收件人并非控方证人,故法庭无从得知他们如何理解当中意思;部分电邮则未能显示被告有意图行贿。而且,被告曾在电邮中,向同事查问会否给予洪邀约,由此可知她并无聘请员工的决定权,她的角色只是按公司就「客户推荐计画」定下的程序,将申请者的履历转交给初步职员管理部,其他步骤由法规部及初步职员管理部把关,并非她的责任。
张官续指,法规部及初步职员管理部聘请洪任毅一事上表现毫不积极,先是初步职员管理部未有及早提交洪任毅的职位申请,法规部主管甚至不知道洪任毅的申请有否获批;如若两部门能及时作出决定,洪任毅的申请可能不会获批,但这些缺失与被告无关。加上,被告在回覆法规部的问卷中,亦有清楚申报了洪任毅、洪敬南与摩根大通的关系。
另张官认为被告虽是银行家,但对嘉里物流上市一事是否属实,她不一定心中有数,摩根大通从未就嘉里物流上市一事进行正式推销。而且,洪敬南亦并非嘉里物流上市的唯一决策人,虽然被告在电邮提到嘉里物流打算上市,但不能排除被告只是炫耀工作成果,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强逼同事聘请洪任毅。
五十二岁被告梁嘉彰被控在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至十月廿八日间,向嘉里物流主席洪敬南提供利益,即聘请洪的儿子洪任毅于摩根大通工作,诱使对方于嘉里物流首次公开招股(IPO)聘用投资银行或机构时,对摩根大通予以优待。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五〇四——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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