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疑犯返港势遭加控 最高监12月

2020-12-3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十二名弃保潜逃而被内地水警捉拿的反修例疑犯,涉事两名未成年疑犯廖子文、黄临福昨日被内地移交香港警方;另外八名被判七个月刑期的人士,估计亦可在明年三月返港。由于十人属弃保潜逃,返港后可能被加控「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柙」罪。根据第二二一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9L条,获准保释的人如无合理因由而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柙,即属犯罪,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监禁十二个月。而十人日后要在香港法院申请保释,相信亦不获批。

两名未成年疑犯昨天回港后,警方指徵询律政司意见后,可能加控他们「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柙」罪。执业大律师陆伟雄表示,虽然二人为未成年人士,惟年纪不是量刑因素,若想减刑必须提出强而有力的求情理由,「例如你的犯罪原因是甚么? 是否因为年少无知受人影响或引导而犯罪?」陆伟雄指,虽然十二港人在内地与香港面对的控罪性质不相同,一边是非法入境,一边是潜逃,但都是出于同一个行为,基于「一罪不二罚」的概念,他们可以在内地已经服刑受到应得的惩处,作为求情理由。

他表示,日后控方可以当事人曾经潜逃为由反对其保释申请,但不代表必定不再获批保释,法官亦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其控罪证据是否充足; 陆伟雄又解释,事件必然会对十二人在香港的罪行审判造成影响,惟法庭上控辩双方对同样行为可有不同演绎,被告可用作求情理据,控方亦用作攻击的理由。

行会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被告人曾经弃保潜逃 ,除保释金会被没收,一般情况下法庭日后很大可能不再批准其保释申请,未来亦会收紧其保释条件。 未来法庭处理当事人原本在香港的控罪时,一旦被判监,曾经潜逃会是影响法官量刑的因素之一,「你如果求情,法官可能质疑你是否真有悔意?」

身为执业大律师的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估计,其馀人士在内地服刑完毕,在香港的犯罪行为会交由香港一方处理,例如李宇轩在港牵涉国安法的罪行,应会交回本港审理。她指曾经弃保潜逃的人士「纪录差」,本港法院没理由再批准其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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