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拒纳警供词 三案被告脱罪
2020-12-25 00:00
首案为二十七岁实验室助理陈乐文于去年十月七日屯门示威期间被捕,被搜出雷射笔。屯门法院李志豪裁判官认为,雷射笔是否属攻击性武器,应视乎管有者的意图。虽然事发时附近一带有人堵路,但不代表被告必然会用雷射笔照射警员,以伤人作为他管有雷射笔意图的唯一合理推论,并不稳妥。
次案的被告为二十六岁男子李远发,被控于去年九月二日在调景岭站外用雷射笔照射入警车,射中车上警员的脸和眼睛。观塘法院屈丽雯裁判官裁决时,明言石家豪警员的证供并不可信,例如他拘捕被告以及录取首份书面证供时,均没提及遭雷射光射中眼脸,却在事发后四个月、专家报告出炉十日后补充,做法不寻常,在庭上亦未充分解释。虽然本案并非指控被告用雷射笔攻击警员,但由于法庭不接纳相关证供,故裁定被告无罪。
第三宗案件控告十七岁学生陈俊僖,于本年大年初一,在旺角管有带有针状物的金属笔及摺刀。西九龙法院刘淑娴裁判官认为,当日被告逃匿时往警察布防方向逃跑,足以显示他不是非法集结的一分子,加上当日被告无叫喊口号或手持标语,亦没作出任何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或取出涉案工具作非法用途,本案证供不足以证明他有意图用涉案工具伤人。案件编号:屯门刑事四五三——二〇二〇、西九龙刑事一三九〇——二〇二〇、观塘传票三〇〇八——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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