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逃走因怕打针李运强保释候讯

2020-12-2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于本月十八日在伊利沙伯医院隔离病房偷走的六十三岁新冠肺炎确诊者李运强,三日后被寻回再接受检测,结果呈阴性,即遭警方正式落案起诉,昨晨被押解往九龙城法院应讯,被控一项「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危险」罪。

主任裁判官严舜仪一度担心庭内的大状或律师接触过与李运强同一囚车的其他被告,即下令将所有专责处理新旧案件的第一庭内所有人士撤离,转往第七庭处理,以便安排将第一庭进行消毒,直到经衞生防护中心确认李的隔离令已获解除,再返回一庭,但将李的案件延至下午最后才处理。

据悉,控方为了衞生安全曾一度决定不需李运强亲自在庭内应讯,以让他继续逗留在法院囚室内。直至衞生防护中心下午确认李已通过所有检测,并呈阴性,法庭乃决定将其带上庭。严官将案押后至明年二月五日,以候警方调查及拿取律政司的法律意见。

被告李运强昨没有律师代表,亲自在庭上称自己第一次从医院逃走,不知事件如此严重,逃走是因为害怕接受打针。控方后反对李保释,指李有潜逃风险,加上他因欠租暂时居无定所。李则强调自己从未犯事,并恳求严官批淮保释称:「我求你啊,畀我开心过圣诞……」,李的口罩在说话间一度掉落,法庭书记见状立即出言提醒:「戴番口罩先」,严官终批准其以五百港元担保,但若住址有更改,须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法庭,不得离港,须隔星期到警署报到。

散庭后,大批记者在法庭外等候,惟李一步出法庭便冲至马路拦截的士离去,并无回应记者任何问题。被告李运强被控于今年十二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二十日期间,在香港自知属受指明传染病感染的人,即二〇一九年冠状病毒,不得身处公众地方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险,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三十二条,根据法例该罪行最高罚款港币五千元,监禁六个月。

司法机构回应本报查询称,「根据司法机构自十二月七日起实施的加强社交距离措施,诉讼各方、法律代表及法庭使用者如正接受任何规定的检疫或医学监察、正等待强制检测结果,及或初步确诊或确诊新冠肺炎,将不获准进入法院大楼。

至于昨天出席九龙城法院大楼聆讯的被告人士,虽然曾为新冠病毒病确诊者,但根据衞生防护中心向法庭提供的专业报告,相关人士已不具传染性,其隔离令亦已经解除。为慎重起见,司法机构已加强清洁消毒有关人士使用过的设施及公共地方。」

案件编号:九城刑事三三三八——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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