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盘工认掷汽油弹 官指应控较轻罪名
2020-10-21 00:00
郭官庭上一度指出案情并不足以支持被告纵火有伤人意图,被告林小雄与同案另一被告黄临福的客观行为只是一同纵火,惟「同枱食饭各自修行」,未有证据显示二人有相同意图,欲投掷汽油弹以杀害警员。郭官坦言控方宜采用较轻微的「企图纵火罪」起诉,质疑应否同样检控被告较严重的「有意图而企图纵火罪」。
控方回应指黄与人以讯息联络时曾提及「为手足报仇」,认为二人要承担共同罪责。惟郭官直指此部分证供只可针对黄,质问控方「你哋啲精明嘅警察,有无问返被告知唔知黄嘅讯息?有无畀返讯息畀被告睇?有无畀被告解释呀?」
控方续指,被告向侧门投掷汽油弹,罔顾依赖出入口进出警署人士的安危。郭官回应引述法律原则,指若案件有两种同样可能出现的情况,控方应考虑对辩方较有利的情况,亦要求辩方求情时应了解清楚被告犯案动机。尽管法庭仍不接纳此为被告的纵火意图,但终在辩方不反对的情况下接受被告认罪答辩。
案发于去年十月十四日凌晨,警方在旺角水渠道巡逻时,发现被告和同行的中二学生黄临福形迹可疑,并一直跟随著被告等人。直至一时十五分两人在通菜街招旺角警署侧门投掷共两枚汽油弹,造成墙身碎裂但没有起火。被告逃跑不果被捕,警诫下承认犯案:「我知错,我承认有掟汽油弹,无谂过咁严重。」
被告续警诫下承认案发前一晚收到陌生人来电,对方以被告女友裸照要求被告见他。被告于是应陌生人要求在附近公园见面,并从四名陌生人中收到手套,口罩等装备和一枚汽油弹。对方其后指示被告一时十五分一起向侧门投掷汽油弹,完成后在中国银行分行集合。惟被告投掷汽油弹后,称感到害怕而没有会合他们,被告亦感到过意不去和觉得自己须为行为负责。
同案另一被告黄临福早前潜逃离港缺席聆讯,遭法庭颁下拘捕令,连同其他十一人现正被扣留在深圳盐田公安分局。案件编号:区院刑事 三三三——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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