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后入职公仆 倘拒「效忠」不获聘
2020-10-13 00:00
该通告显示的声明,内容列出「我谨此声明:本人受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务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并要求受聘人填写姓名、身分证号码、职级、日期及签署。
公务员事务局表示,新安排乃为加强公务员对其公职身分所带来的期望和责任的认知,也有助进一步维护和推广公务员队伍应恪守的核心价值,并确保香港特区政府能有效管治。大部分准受聘人须在接受聘任时签署声明,直接受聘为部门首长等高级职位人士则须宣誓。
有关安排并符合《香港国安法》第六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局方表示,根据《基本法》及《公务员守则》,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和对香港特区政府负责,乃公务员的一贯责任,新入职的公务员须明确知悉并接纳这些责任,若公务员在职期间涉嫌或被裁定违反声明或誓言,有关个案会按公务员规则和规例处理,包括《公务人员(管理)命令》或有关的纪律部队法例下的纪律行动。
高级公务员协会主席李方冲接受查询时提到,自上次开会后,局方未有再就现职公务员作出声明或宣誓事宜更新消息。他估计,现职公务员所签署的声明,形式与内容应与现时看到的版本一样,只是未有签署时间表。
他关注,声明内容部分较为含糊,认为应以《公务员守则》的内容定义相关字眼。他又忧虑例如同事任职社工,是否在社福以外的政策都不能提出批评,建议政府多加宣传解说,例如列明哪些例子会违反誓言,甚至提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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