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司法机构为何俊尧「护航」

2020-10-13 00:00

司法机构刚于日前再发声明,标题是「推行增加透明度的措施以加深市民对法庭判决及投诉法官行为的了解」,其中包括总裁判官苏惠德就近月来市民对其下属裁判官何俊尧的海量投诉作出的回应。

本人不认识苏官,也从未在他的法庭出现,更完全不知他有甚么政治取向(每人都有其政治取向,所谓的中立也是一种取向)。然而看过苏官的回应,令本人更深信那些对何俊尧裁判官的投诉的确是有根有据,绝非无的放矢。

单看苏官就 ESS33914-16/2019 一案的回应,已看到司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投诉时是如何心虚。该案三名被告经审讯后被裁定「在立法会会议厅范围内逗留时未有遵守秩序」罪名成立,各判罚款一千元。

本来这罪行并非极严重,罚款孰轻孰重是见仁见智。然而何官在判刑时称赞三名被告是「社会栋梁」并劝喻他们应保留「有用之躯」,这便绝对令人觉得他并不能做到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所谓的「司法人员不可偏颇,即使观感上让人觉得偏颇都不可以」。

苏官的回应中有如下说法 ︰

「裁判官续指出,三名被告人作为大学生,本具「有用之躯」及有条件作「社会栋梁」,为社会作出贡献 。(录音誊本第2页A至F行)。」问题就出在何官对该三名被告的评语和苏官的回应。

如果小心对照司法机构公开的录音誊本,便可看到苏官在其回应中的撮要不尽不实,更刻意避重就轻,意图蒙混过关。誊本中何官对三名被告的评语其实是这样的 :「有时可能留番个——即系你自己有用之躯,尤其你哋三个都系大学生,将来都一定系社会嘅栋梁嚟嘅,其实就系靠你哋嘅。咁我觉得即系如果随便咁样去到即系就被还柙,甚至乎被判监嘅话,反而即系就失去咗你哋本身可以做到好多嘅嘢,好多嘅作用,为社会作出嘅贡献。」

首先,过去廿多年香港的大学学位极速膨胀,大学数目大幅增加,大学生可说是多如牛毛,平均每三个中学生便有两个可以升读大学,实在看不到大学生便一定会成为社会栋梁这个必然关系。以笔者的个人接触,今天很多的大学毕业生连一句没有文法错误的完整英文句子也写不出来。今时今日,大学生先不要说做甚么社会栋梁,能读好书、奉公守法不以身试法已算是答谢纳税人的第一步,可惜很多人却连这一步也做不到。

本来何官判罚款也就罢了。即使控罪相对轻微,但犯法就是犯法,定了罪便是戴罪之身,何官与三位被告素未谋面,只凭他们是大学生(还未毕业,是否能毕业也是未知之数) 便认定他们「将来都一定系社会栋梁」,还说社会要靠他们,真的差点连孙中山先生也要比下去!何官对这三位犯法的被告表达的崇敬和景仰,其牵强之程度有如上月的一宗判刑覆核 (CAAR1/2020),上诉庭批评另一位裁判官水佳丽把曾经留级的被告形容为 「优秀 」。不知何官自己是否也处身于他在另一案件中 (ESCC103/2020)用来揶揄控方证人的「平行时空」?

既然马道立法官口口声声的说 「司法人员不可偏颇,即使观感上让人觉得偏颇都不可以」,为甚么何官在判刑时可随便说出这些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浮夸赞誉及无限托大的寄语,其用意明显地是在褒奖三位被告,但苏官得出的结论却是连表面偏颇的情况也没有? 如果苏官真的以为这个完全欠缺说服力的结论会令公众收货,恐怕是自欺欺人。

上述誊本中何官所用的字眼是被告 「将来都一定系社会嘅栋梁嚟嘅」, 但苏官在其回应中引述时却刻意将关键的字眼改为有条件作「社会栋梁」。这个改动表面上看似微不足道,但本身为律师的总裁判官驾驭文字的功力应该甚高,不可能不明白个别字眼改动可产生的含意,而这改动也不可能是手民之误。事实上在不少刑事案件中,一些法例用字的诠释便可对定罪和脱罪构成决定性的影响。也实在难为了苏官,竟然想出用「有条件」去代替「一定系」三字!

如果苏官真的认为何官所用的字眼完全没有显示偏颇,为何他不乾脆简单直接引用原文?会不会是苏官自己也觉得何官对三位被告的称赞也实在是过分托大了,以致他也担心如果不在一些关键字眼上作改动,实在很难自圆其说地令人相信裁判官没有偏颇?

明显地,公众可看到司法机构在处理何俊尧裁判官的言论时,其手法与早前处理区域法院法官郭伟健判刑时的一句评语有着天渊之别。郭官那一句评语是「高尚情操」,但根据上文下理,这明明是指着该案被告曾逃回内地但即日返港自首的行为。然而公众未见司法机构有任何人出来为郭官辩屈。反之,马官极速地暂停郭官处理涉及政治背景案件,更高调地在司法机构网页发出声明。

本来司法机构面对公众对法庭判决公正性的质疑,如果能做到(至少表面)公平公正,以理服人,即使未能扫清公众所有的怒火,至少能把怨气减低一点 。可惜公众看到的,是司法机构不但没有对何俊尧法官作出同样安排,更拒绝承认裁判官在一些案件中确实是出现有偏颇的观感,还要高调地全力护航,在过程中更因为心虚和理亏,而要做出一些小动作。

根据律政司刑事检控科网页上公开的统计数字,二〇一七及一八年所有裁判法院经审讯后的定罪率分别是百分之五十五点三和百分之五十七点五(执笔时还未有二〇一九年的数字)。本人相信一些与公共秩序有关的案件, 其定罪率也总不会相差太远。事实上由本年中开始, 几乎每天或隔天都可在各大报章上看到不少被告人自上年起因干犯各项与公共秩序有关的罪行,在各个法庭经审判后被定罪。

然而有记录显示,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共有六宗与公共秩序有关的案件在何俊尧裁判官席前审讯,而这六宗审讯的被告经审讯后都不约而同地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这个零定罪率本身已经是极度可疑,再加上何官屡次对一些明显有反政府政治取向的被告表达毫无根据并极其夸大的赞誉,公众又怎能相信在他的法庭中,该类案件可以得到公平的审讯?

如果司法机构只是继续以「司法独立」作为护身符,完全漠视市民对个别司法人员裁决出现偏颇观感的客观证据,并在处理不同司法人员被投诉时,也不能做到至少表面公平公正。那么司法机构要 「增加透明度」和 「加深市民对法庭判决及投诉法官的了解」,恐怕是还未起步。

注:本文标题为编辑所拟

风清扬

执业律师,前律政司刑事检控科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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