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UBER司机非法载客取酬 终极上诉驳回
2020-09-02 00:00
代表二十四名上诉人的英国御用大律师Jonathan Caplan陈辞表示,若要裁定汽车是「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必须证明司机与乘客有直接运载协议,但乘客在使用Uber服务时,是利用Uber的流动应用程式预约运载服务,等待Uber安排司机去接载乘客,乘客在车程终结时使用信用卡亦是向Uber付款,故司机与乘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运载协议,反而Uber与乘客之间才有直接运载协议。
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勋爵指,如司机是受雇于的士公司,司机需否领有出租汽车许可证。Caplan回应称,如的士公司利用司机营运的士服务但没有领牌,又或以中间人代为收费等伎俩,的士公司则会有可能违法,但与本案不属同一情况。首席法官马道立则指,法例规定公共巴士亦要领牌,但巴士公司或巴士司机难以与乘客有直接运载协议,进而质疑上诉方的论点,Caplan辩称公共巴士则不用司机与乘客需有直接运载协议,亦认为法例原意是规管私家车载客收酬的行为,Uber司机并非为了出租汽车而驾驶及来回兜客。案件编号:终审法院上诉案件一——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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