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歧视高龄怀孕 流产文员获赔13万

2019-12-3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年过四十岁的铝窗工程公司女文员四年前因怀孕而遭雇主威胁自愿离职,女文员最终流产又被解雇,她透过平等机会委员会入禀指控雇主,并要求雇主作出适当赔偿。余启肇法官昨裁定女文员申诉成立,并指该公司董事确实有作出违反《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的歧视行为,更批评该董事在诉讼中的表现完全不合理并令人厌恶 ,横蛮无理地诬蔑医生制造女文员怀孕及流产的虚假文书,故下令该公司须作出合共十三万三千元的感情损害赔偿、收入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连同利息,并须在十四天内向女文员发出雇用证明,以及需支付女文员所有的讼费。

申索人为现年四十一岁的秦秀清,答辩人为从事本地检验及维修窗户业务的长鸿铝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股东及董事为陈汉龙。

在长鸿任职文员的秦在一六年三月确实怀孕,陈在一六年六月三日要求秦自动离职以减轻他的负担,更指秦应该承担她选择怀孕的后果,又威吓秦将会调到偏远地区的展销场工作。

秦一六年六月进行超声波检查时则发现子宫内有死胎,陈则在一六年七月指秦工作表现不佳而签署解雇通知书,并仅作出二万二千元的遣散费。

余启肇法官在判词中指出,陈在审讯时拒绝接受秦怀孕及流产的事实,甚至否认自己是涉案公司的董事,编造连篇谎话,故认为「工作表现不佳」并非陈解雇秦的真正理由。

余官称在文明社会中男女的社会地位渐趋平等,妇女享有就业的自由和权利,不应因为怀孕而被剥削,而秦在怀孕之前和陈的工作关系一直良好,陈甚至以较高的工资邀请秦继续替他的公司服务。

余官指秦因在近四十岁之龄首度怀孕而失去一份本来安稳愉快的工作,秦在怀孕初期被逼离职而出现失眠的情况,更被医生诊断患有班秃,可见陈的威胁性陈述不近人情又给予秦很大压力,而且流产已为秦带来很大的不安和失望,还要应付陈作出的歧视行为,批评陈实在是在秦的伤口洒盐。

案件编号:平等机会诉讼三——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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