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反驳「掟砖」自衞论
2019-06-22 00:00
上诉人分别为二十岁的莫嘉涛与四十岁的何锦森,两人分别被判囚五十一个月及四十五个月。其中莫嘉涛就刑期上诉,质疑原审法官在考虑其犯案时的年纪,扣减刑期不足。何锦森则就定罪上诉,指称有警员于案发当晚在山东街向示威者掷砖,他向警方掷砖还击只是自衞。
上诉庭认为,辩方对「自衞掟砖」的说法是断章取义,完全忽视案发时的整体情况。从录影片段看到的整体情况是,人数上占优的示威者在山东街突然向前推进,同时而持续地向警方投掷砖块长达超过半分钟。
其后虽有警员拾起落地砖块掷向群众,但人数仅两、三人,且都是只备有头盔和小圆盾的警员。从整件事发生经过看来,警员掷砖只是想阻止骚乱者。若说何锦森是替自己或其他人自衞,案中「连可触发这个议题的证据也没有」。
至于莫嘉涛,上诉庭指出他使用的暴力极为严重,甚至胆敢在一名与他无仇无怨的警员背后施袭,反映他对执法人员的藐视。原审法官以五年监禁作为量刑起点实属轻判。
案件编号:刑事上诉一五五—二○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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