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修《逃犯例》疑团 保安局指当年匆忙立法
2019-05-16 00:00
保安局回覆曹志远早前就《逃犯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的二十五项提问。例如在一九九七《逃犯条例》本地立法期间,在适用范围中剔除内地本属立法原意,保安局解释,当时立法的目的是将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本地化,安排不包括内地在内,「《逃犯条例》不适用于香港特区与中国任何其他部分之间的移交逃犯安排,反映当时被本地化的安排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而不是将中国任何其他部分在法例本地化时刻意剔除。」局方强调,香港与内地(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订立长期移交协定,依然是特区政府的重要政策目标。
原有《逃犯条例》由立法会启动,现时修订建议则改由特首启动,对于为何政府改变做法,指现行个案式移交安排运作变不切实可行的问题,保安局称,未看到该建议当年在法案委员会经过讨论,在恢复二读辩论时涉及的相关讨论也甚少,「不排除是一个较匆忙的建议的可能性」。当局重申,现时个案式移交安排须先刊宪,再提交立法会审议才能付诸实行,过程难免披露疑犯及个案细节,惊动逃犯逃逸,严重影响执法行动。
有关追溯期问题,保安局指,《逃犯条例》就一般长期安排适用的条文,并无明文订定是否适用于该条例在九七年生效前的行为或罪行。自该条例生效至今,法庭曾批准超过十宗涉及发生于条例生效前的相关罪行的移交请求。
针对可移交限制情况,保安局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方额外保证,逃犯获得律师代表、家属探望及医护照顾等,有关的进一步限制须视乎个案的个别情况和需要而定,认为不适宜在条例中列明,但在将来的操作指引中,会以行政方式述明有关细节。当局强调,修例草案中的所有人权和程序保障在特别移交安排下全部保留,包括政治罪行不移交等,这些保障参考了联合国的引渡示范条约及符合海外司法互助的通行做法。
当局又重申,修例建议没有改变现时行政机关与立法会在移交逃犯方面的分工,亦无抵触《基本法》第六十四条有关特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的条文,因该条文指的「负责」,是指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覆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及徵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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