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控罪沒違《歐洲人權公約》

2019-04-1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控方根據源於中世紀英格蘭的普通法(Common Law)起訴「佔中九子」,非以較輕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公眾妨擾罪來檢控,由於九子案屬區域法院案,可判最高刑期為入獄七年。前任香港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資深大律師回應本報查詢稱,佔中九子案並非本港首宗以普通法控告公眾妨擾而罪成的個案,事實上,引用甚麼條例作檢控,是控方的「絕對權利」,至於控罪是否合適,主審法官自會根據案中證據作出定奪。

江樂士指,當數名人士聚集一起犯案,控方常以「串謀」控罪來控告涉案人士,如行為顯然易見是聯合計畫的合理後果,任何共同犯罪的人亦須負上共同責任。控方亦有自主權去考慮案情並决定適當的控罪,以普通法控告佔中九子串謀公眾妨擾罪並沒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雖然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八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亦有公眾妨擾罪,用以規管拋擲髒物、吐痰、在公眾地方大小便、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地策騎、在行人路上牽引馬匹或其他大型動物、疏忽地發射火器、在公眾街道上奏玩任何樂器、進行任何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等行為,但《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規定如罪成最高只可處罰款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基本法》第八十四條亦訂明,香港特區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

江樂士強調,由於佔中九子的刑事案件仍在進行,故不便作任何評論,但他指「公眾妨擾」在香港屬完善及公認的控罪,而且檢控官已在本港沿用多年,當中包括於一六年告Matt James Pearce一案中,Pearce於〇五年六月穿上蜘蛛俠服飾,爬上中環皇后大道中陸海通大廈平台外的一電視屏幕上示威,其舉動吸引民眾注目,進而令中環一帶交通異常擠塞。主審法官考慮到Pearce是第一次干犯刑法,故將其二十一天的刑期緩刑十八個月執行,但Pearce於〇八年八月在北京奧運開幕當天在青馬大橋抗議,他為時兩小時的行動令前往九龍及機場的青馬大橋上層封閉,車龍連綿數公里,最終他被判處六個月的即時監禁。

而在周必強等十人於〇九年的案例中,因不滿運輸署實行市區的士「短加長減」的收費機制,故將新界的士停放在北大嶼山公路往九龍方向的三條行車線及路肩上而令交通癱瘓,裁判官原判處各人七星期至兩個月的即時監禁,上訴庭最終考慮所有情況後,把監禁改以緩刑十八個月的方式執行,另每一名上訴人須額外罰款五千元。

此外,律政司亦曾以普通法控告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公眾妨擾罪」,吳文遠涉嫌在二〇一二年國家主席胡錦濤到港出席回歸十五年活動時,向途經路線天橋拋下「旺陽T恤」,惟控方未有足夠證據證明吳的行為對公眾做成危害,法庭最終裁定吳文遠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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