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原审裁断有据 长毛被DQ上诉失败
2019-02-16 00:00
上诉庭法官潘兆初代表上诉庭颁下判词。他强调法庭是最终仲裁者,只有法庭可判断某人在立法会的就职宣誓,是否符合宣誓的宪制和法例要求。不论是立法会秘书长或主席,都只是宣誓仪式的管理者(administrator),却无酌情权判断当选人是否忽略誓词或拒绝宣誓。
潘官续指,宣誓时的法例要求,是在客观层面上,宣誓者的行为在一般理性的人眼中,是否与宣誓场合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一致,法庭会客观地考虑每个个案的情况作判断。法庭不应只著眼于梁国雄读出誓词首字至最后一字期间所说所做的事,忽略梁其他所有的行为和言辞。从客观分析,梁有意将高举雨伞、叫喊口号和撕碎纸板的行为纳入其宣誓中,原审法官完全有权且正确地裁断,梁国雄的宣誓不符合真诚庄严和准确完整的原则。
上诉方质疑,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一○四条释法时,不能补充《基本法》条文本来没有的涵意,释法不应有追溯力。潘官反驳指,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不仅局限于厘清条文,更有权对条文作补充解释。香港法院无权判断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相反法院全盘承认和尊重人大常委会可按国家宪法解释《基本法》。
潘官认为,若按立法目的解读《基本法》第一○四条及相关普通法,必得出以下结论:立法会当选人宣誓时必须严格按照誓词宣读,宣誓者须真诚庄严,真心相信誓词并谨守自己按誓词行事。人大常委会释法只是将本港法例一直以来的涵意列明出来而已,断乎不是在《基本法》第一○四条或《宣誓及声明条例》外作补充解释,更遑论另立新法以至僭越立法会订立本地法律的角色。
至于追溯力,潘官指终审法院已裁定不论人大释法目的是厘清《基本法》或补充《基本法》内容,都必然可追溯至香港回归当日。上诉方引述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邓国桢去年二月在英国牛津的演说,指终审法院可重新考虑人大释法追溯力的问题。潘官指这仅是邓官的个人意见,对上诉庭无约束力。
上诉方认为,立法会秘书长和主席历年来都允许议员在宣誓时穿上印有口号的衣物或使用道具,原审法官本应考虑梁国雄有合理期望在一六年宣誓时,上述惯例仍然有效。潘官重申立法会并非本案的最终决定者,其过往的决定不能约束法庭裁决。
上诉方指立法会秘书长较法庭处更佳位置,判断梁国雄的宣誓是否有效。潘官指法庭如何衡量秘书长决定在本案应占的比重,全是原讼庭法官决定的事。除非上诉人可证明原讼庭裁决完全错误,否则上诉庭无干预裁决的基础。就本案而言,秘书长未有解释他认为梁国雄宣誓有效的原因,法庭只能对其决定赋予小量比重,况且法官可观看录影片段自行判断,毋须秘书长协助。 案件编号:民事上诉二○○、二○一——二○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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