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业主欠辣税 罚款贵过间屋
2019-02-15 00:00
被告分别为徐若婷和徐秋虹,入禀状列出两个地址,分别是涉事何文田太平道五号华欣阁单位,及天水围天颂苑颂水阁一个单位。据了解,被告为二、三十岁的两姊妹,天颂苑单位实为两人母亲寓所。两人收入不多,一三年借钱买入涉事单位后因失业而无力还债。
据土地注册处资料,两名被告于一三年一月十七日签订正式买卖合约,以三百四十万元联名购入涉事何文田单位。两人其后多次以单位进行按揭、「二按」以至「三按」,直至一五年九月「二按」予一间财务公司后,因未能还款令单位被强制出售。财务公司于前年五月沽出单位,作价四百一十万元。按照银行估价,该单位现值五百三十六万元。
根据入禀状,由于两名被告无作法定声明,确认他们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以自己身分行事,亦无向税局申请豁交税,他们须支付楼价百分之十五的买家印花税,即五十一万元。根据一四年刊宪的《印花税(修订)条例》,两人须于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交印花税,但两人于期限后仍未交税。印花税署署长于前年二月、去年十一月及十二月,三度要求两人交税,但两人仍无采取任何行动。
律政司早前已入禀向注册药剂师王浠萓(前称王家欣),追讨北角健威花园一个单位的买家印花税连十倍罚款,总额约七百二十万元,原因同样是未有作法定声明。执业律师黄国桐指,《时效条例》规定所有钱债必须于六年内追讨,但六年前买家印花税尚未正式实施,当时的买家即使是永久性居民,也可能因漏交表格等原因被徵收买家印花税。直至六年期限届满逼使税局入禀,买家才知悉欠税。
黄国桐续指,此等买家可在庭上以收不到交税通知作抗辩理由:「你(税局)知道我个地址(寄信)畀我,但我唔喺香港,我买咗层楼,我唔一定收到封信。我唔知道(欠税)嘅话,你点可以罚我啫?」他相信买家印花税正式实施前,不少人不知悉要作法定声明:「好多人都系一世人买一次楼,我无填嗰张表,我唔知(欠税)㗎!」
买家六年后才惊觉被追讨过百万元,是否须全额支付才可平息事件?黄国桐指税局入禀或因未能联络买家所致,买家得悉欠税后可与税局协议,即使税局已入禀追讨,买家也未必要承担十倍罚款。买家若主动接触税局并达成协议, 可了结官司。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九条,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税的文书,如未在该文书的加盖印花期限前加盖印花,须缴付罚款。若住宅买家于缴交印花税期限后一个月内补交,须缴交二倍罚款。若逾时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两个月,须缴付四倍罚款。若超过两个月,买家须缴交最高的十倍罚款。
案件编号:高院民事二二九——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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