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交選舉申報書要作公民抗命 馬金泉被裁定表證成立
2019-05-06 16:21
65歲退休牙醫去年提交申報參選立法會香港島地方選區補選,惟最終因被DQ了19名提名人,而導致提名人數不足,未能成為正式候選人,被取消參選資格。但他事後遭廉署起訴,指他身為候選人,沒有依規例提交選舉申報書。他早前否認控罪,今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被裁定表證成立,將於明早決定會否出庭自辯。
被告馬金泉今沒有律師代表,答辯前表示由於自己已被DQ,因此無須呈交選舉申報書,而不提交申報書的舉措,是要向提名人交代、「向惡法挑戰」、甚至提到公民抗命等理念。他又提到東區裁判法院早前一單交通案件,審了60多天,認為自己有資格抗辯。
控方指出候選人不論後來合資格參選與否,都要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申報選舉的開支、損贈等費用。惟被告至今仍未在法定限期、選舉完結後60日提交申報書。
由於被告一直未能釐清抗辯方向,裁判官建議被告尋找律師援助或建議,惟被告稱「搵唔搵律師都輸梗」,繼續指出選舉法問題等,裁判官不禁著他「問問題申訴要搵啱對象,搵相關部門」。法庭最終決定先傳召證人。
負責處理被告選舉事項的選舉助理劉穎芝供稱,3月13日曾寄掛號信予被告,以提醒他申報書可以申請延期提交。她亦曾與被告通電,被告當時表示不會提交申報表,他認為選舉制度不公,要以此作公民抗命。而被告更在其後,傳真通知選舉主任不滿被裁定提名無效,不會交申報書。
劉在盤問下表示,曾公開表明參選之人,在提名期結束前,均會被視為屬候選人。而只要該候選人向第三者、或更多人表明過有參選意願,都屬於候選人,須要提交選舉申報表。
法庭記者:陳楚琨
建立時間:14:45
更新時間: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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