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藐視法庭】大狀強調黃之鋒非扮演領導角色 官押後頒布裁決

2019-04-03 13:26

律政司反駁黃之鋒有份鼓動阻礙執達主任清場。劉曉曦攝/資料圖片
律政司反駁黃之鋒有份鼓動阻礙執達主任清場。劉曉曦攝/資料圖片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在旺角阻礙執達主任清場,事後在高等法院原訟庭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成立,判囚3個月。黃之鋒今早向高院上訴庭申請刑期上訴,其大律師強調黃之鋒並非扮演領導角色,法庭不應因為他活躍於社運而重判他,合適刑期應為緩刑或短期監禁。律政司反駁指,黃之鋒有份鼓動示威者情緒,妨礙執達主任移除障礙物,法庭應予以較重刑罰。法官聽罷陳辭,押後頒布裁決。

黃之鋒入獄6日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今早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出庭。駱應淦指,原審法官形容黃之鋒以擴音器「挑戰」執達主任,但挑戰一詞並無明確定義,黃之鋒其實只是想確認執達主任身份。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身穿制服、手持法庭命令的執達主任明顯要到場執行法庭指令清場,但逗留現場的群眾仍向執達主任質問「人是否障礙物」。駱應淦承認黃之鋒當時未必需要「開咪」,但黃之鋒妨礙清場的行為並非最壞的案例。他或非真心願意公開提出此質疑,而只是想「順應民意」。

駱應淦續指,黃之鋒在示威中角色較顯著,不代表他積極妨礙清場,法庭不能因他社運人士的身份而懲罰他。另外,黃之鋒被捕時年僅18歲,法庭應參照終審法院案例,改判黃之鋒緩刑,或減刑至讓他即時獲釋。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黃之鋒「開咪」激動現場群眾情緒,令現場對立氣氛更緊張,幸好未釀成暴力衝突。即使黃之鋒並非策劃者,他確有份妨礙執達主任清場,影響現場群眾情緒,無可避免要接受較重刑罰。

至於年齡,陳政龍指律政司完全認同黃之鋒犯案時的年紀是相關考慮因素,但在刑事藐視法庭案件中,主審法官有酌情權決定就此因素賦予多少比重。若非判刑明顯過重,上訴庭不應干預。法官潘兆初質疑,原審法官並無就此點賦予任何比重,亦無解釋原因。陳政龍承認原審法官在判詞中對此隻字不提,但他必然已在宣判前聽取大律師就此方面的陳辭。

法庭記者:黃梓生、劉曉曦

建立時間:11:27
更新時間: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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