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逃犯條例】工總倡先處理嚴重暴力罪行 或授權法院審外地案

2019-03-20 21:16

工總建議可修例授權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港人在外地犯下的嚴重罪行。資料圖片
工總建議可修例授權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港人在外地犯下的嚴重罪行。資料圖片

工總表示,極度關注台灣謀殺案,並支持政府制定合適的法例修訂,及爭取立法會通過相關修訂,以盡快把涉案人士移送至台灣接受審訊。工總向保安局提出建議,認為可先處理最嚴重、涉及暴力的罪行類別;或授權法院審港人在外地案件。

工總認為,《逃犯條例》附表1所列的46種罪行類別涵蓋非常廣泛,包括多項在香港一般以民事訴訟處理的事宜,而且用詞籠統。當局的建議涉及所有未與香港簽定長期安排的司法管轄區,各自的法規、司法系統、人權保障、程序公義,以及其他條件例如歷史背景、宗教文化、地理環境、經貿發展等均有不同。

工總指,目前香港已經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定的移交逃犯協定,並不全數包含46種罪行類別。工總建議當局基於同樣原則,先處理最嚴重、涉及暴力的罪行類別例如謀殺、惡意傷人、綁架、販毒、搶劫、縱火等。至於較受爭議的類別,工總建議當局仔細研究,多與法律專家和社會各界討論,稍後再提交立法會審議。

此外工總認為,以涉嫌罪行必須在香港可處監禁12個月或以上作為考慮移交涉案人士的當然要素之一,門檻太低。工總認為有關移交涉案人士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必須設有高門檻,例如剔除在香港一般以民事訴訟處理的事宜、調高在香港可處的監禁年期,清楚闡明適用的刑事罪行和條文用詞,以及有效保障個人權利和程序公義。

當局亦可考慮改為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和《侵害人身罪條例》,讓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港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犯下的嚴重罪行,包括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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