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展「冷靜期」3個月諮詢 涉3000元或以上美容健身合約

2019-01-15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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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公布針對美容和健身服務等消費合約實施法定冷靜期的公眾諮詢文件,相信建議既可為面對威嚇銷售手法的消費者提供多一重保障,亦可維持良好和便利營商環境,展開為期3個月的諮詢。政府目標為2019至20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

文件提出,冷靜期適用於任何涉及3000元或以上預繳的美容或健身服務合約。冷靜期適用範圍包括美容及健身服務,但不包括只提供美甲、按摩,或改善脫髮問題三種服務中任何一種服務的商戶;沒有設置運動器械的場所所提供的健身服務;以及指定場所例如公立醫院診所、政府設施、學校教育機構、酒店物業會所等的美容或健身服務。

文件提出2個方案,包括3個工作日的冷靜期和7個工作日的退款期;或7個曆日的冷靜期和14個曆日的退款期。在訂立合約前,客戶必須向顧客提供指定的資料。包括「取消和約通知書」。冷靜期由商戶向消費者提供指定資料的翌日開始計算,若商戶未有提供,冷靜期自動延長至最多3個月。而且任何消費者與商戶之間協定免除、限制或修改消費者取消合約權利的安排均無法律效力。

除非消費者曾明示同意採用其他方式,否則商戶必須使用訂立合約時的付款方式退款。消費者如果以非現金方式一筆過付款,商戶可扣除上限為交易金額3%作行政費;如果非現金方式則可扣除5%當行政費。商戶可以從退款中扣除消費者在冷靜期中享用服務的收費,但須按比例計算。

消費者可提出民事訴訟,就商戶在合約取消後沒有退款的情況下,追討損失。海關關長可作出調查及發出執行通知,指令商戶作出糾正或停止再犯,而違反執行通知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如商戶對執行通知有異議,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

諮詢文件不建議豁免由註冊醫護人員或私營醫療機構提供的美容健身服務。至於其他類型的交易,例如非應邀形式上門推銷而訂定的合約、時光共享服務、遙距、電訊和旅遊服務等合約,就不建議立法規定設立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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