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酒店物品襲職員再大鬧醫院被判緩刑須賠償 內地男求情指未食藥不受控
2018-11-21 16:54
內地男子疑在本周一(19日)於荃灣如心廣場一間酒店內因帳單問題與職員爭執,打傷對方並毀壞酒店內的電線、對講機和傢具;該男子被警方拘捕後報稱不適送院,被鎖以手銬和腰纏鐵鍊,昨日(20日)又疑因急欲如廁大便而以房門角磨斷鐵鍊,強行離開病床前往廁所。案件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並在多番躊躇及與律師商討後承認另一項刑事毀壞罪。裁判官判以被告兩星期刑期,緩刑一年,並須就所損毀物品分別向如心酒店集團及特區政府作出賠償。
30歲被告李旭珩持雙程證,從河北來港旅行,原定逗留3天並在今日離港;報稱無業,曾患癲癇症和抑鬱症。被告承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即指他在11月19日於荃灣如心海景酒店暨會議中心大堂內毀壞兩條電線、一部對講機和一張雲石檯,並傷害一名潘姓男子。而第三項控罪則指他在11月20日於仁濟醫院毀壞一條手鐐鏈帶以及木門、假天花等醫院設施,被告初疑不願承認此項控罪,但在與律師再商討及稍為猶疑後亦終承認此罪,據辯方指,被告猶疑是出於當時他不理解自己行為如何毀壞醫院天花板,但經律師解釋後亦有所接受。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身世不幸,患癲癇症及抑鬱症,案發前後因旅行攜帶藥物有限無法服食應急藥物,故無法控制自殺行為,而被告在事後亦自知做錯,家人身上現金亦可供賠償給如心酒店集團,另會籌集資金賠償予香港特區政府。裁判官嚴舜儀考慮各種情況後,以3星期為量刑起點,判以被告每項控罪兩星期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兩星期刑期緩刑執行,並須就所損毀物品分別向如心酒店集團作出13500元,另須在48小時內向特區政府賠償53000元。
法庭記者:黃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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