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3度忽視修葺東隧要求要政府「執手尾」 前專營公司遭律政司追維修費
2018-11-21 12:36
入稟狀指,原告路政署由律政司代表分別於2015年12月10日、2016年6月7日、2016年6月24日向被告是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發通知要求對方負責隧道中沉管、鐵路之間的連接處的修葺工程,以減低火災或其他危險發生之風險。惟截到2016年8月7日,即政府從專營公司接收東隧當天,被告仍沒有回應以上要求,最終由路政署承擔其工程開支,政府故此根據《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38(3)和(5)條,向被告追討賠償。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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