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他人信用卡戶口支付寶購物騙逾4萬元 商人判監12個月兼賠償損失
2018-11-21 11:30
被告於2017年11月以兩人名義於支付寶開戶,再盜用另外3人分別於滙豐銀行、渣打銀行、中國銀行開立的信用卡,分別支付584元、13,004元和31,613元,令支付寶香港有限公司蒙受損失。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前一向品格端正、循規蹈矩,只因一時貪心才犯案,而案發後亦坦白認罪,已作深刻反省。
辯方另呈上被告太太的求情信,並指被告育有兩名正就讀中學的孩子,是家中經濟支柱,被告作為一名盡量的丈夫和父親,亦希望可盡力照顧家庭,而被告亦願意全數賠償受害人損失,另外,被告亦正在製作有關學校管理的軟件系統,希望可盡快完成製作。辯方又指,被告之前未有律師代表,不清楚有監禁以外的選擇,故希望法庭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從輕處理,被裁判官駁回。
裁判官考慮案情及被告太太求情信後,指案情嚴重,影響了香港支付系統的正常運作。裁判官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就3項控罪判處合共12個月刑期,並著被告全數賠償受害人,當中1萬元於擔保金中扣除。
法庭記者:黃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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