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他人信用卡户口支付宝购物骗逾4万元 商人判监12个月兼赔偿损失
2018-11-21 11:30
被告于2017年11月以两人名义于支付宝开户,再盗用另外3人分别于滙丰银行、渣打银行、中国银行开立的信用卡,分别支付584元、13,004元和31,613元,令支付宝香港有限公司蒙受损失。辩方律师求情时指,被告犯案前一向品格端正、循规蹈矩,只因一时贪心才犯案,而案发后亦坦白认罪,已作深刻反省。
辩方另呈上被告太太的求情信,并指被告育有两名正就读中学的孩子,是家中经济支柱,被告作为一名尽量的丈夫和父亲,亦希望可尽力照顾家庭,而被告亦愿意全数赔偿受害人损失,另外,被告亦正在制作有关学校管理的软件系统,希望可尽快完成制作。辩方又指,被告之前未有律师代表,不清楚有监禁以外的选择,故希望法庭索取感化报告及社会服务令报告,以从轻处理,被裁判官驳回。
裁判官考虑案情及被告太太求情信后,指案情严重,影响了香港支付系统的正常运作。裁判官以9个月为量刑起点,就3项控罪判处合共12个月刑期,并著被告全数赔偿受害人,当中1万元于担保金中扣除。
法庭记者:黄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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