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以熱水潑傷印傭七旬婦還柙 官質疑被告口供前後不同
2018-11-05 17:10
老婦涉嫌去年3月29日以熱水潑傷印傭,一項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一項違反《僱傭條例》終止僱傭合約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以便索取背景、醫學及心理學報告,被告不准保釋,還柙候決。
案情指78歲獨居老婦倪荷玉抱怨印傭因簽證問題,較原定日期更遲到其位於大坑的住所上班,而老婦病入膏肓、身體癱瘓的丈夫,則在印傭上班第一天前的晚上離世,老婦抱怨印傭遲上班間接導致其丈夫死亡,在去年3月29日涉以熱水倒到印傭背部並解僱印傭,印傭當背部中度燒傷,並有數個小水泡。
暫委法官李志豪認為印傭事主ISMIAT的供詞合理和也接納辯方三位證人証供,即鄰居吳秀英、案發當天曾經來電的朋友呂詠詩和被告女兒彭筠。李官相信三位辯方證人的曾與被告交談,也接納被告情緒評價和女兒曾到各政府辦事處的事實,但他不接納被告的証供。因為如印傭誣衊被告用熱水弄傷她,為何被告不進一步追問印傭此事在何時何地發生,當印傭向她展示傷勢時而她看不清楚時,為何被告不要求重看傷口。作供時,被告把焦點轉向對自己對印傭非常好和曾經打賞印傭,李官認為於理不合。
另外,李官也認為被告前後口供也有不同,例如:到底印傭是在清潔洗手間後還是在被告去洗澡前到洗手間後換衣服。辯方指印傭曾有兩次被僱主傷害的經歷,李官認為此不影響印傭的可信性,也不能證明她有自殘行為,並認為即使被告案發前情緒穩定,「情緒也是隨時可變」。至於辯方指出印傭沒有看到案發時的情況,因她背向被告,但李官可以肯定的是用熱水煲煲水的印傭,而被告用熱水淋她的背部,令她受到嚴重傷害。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年事已高,沒有案底,在案件後飽受抑鬱症的困擾。 特別是印傭在受傷後身上沒有留下任何疤痕 生活如常,影響非常,希望法官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李官認為控罪嚴重,辯方再表示被告有情緒問題,因是先夫過身犯案,再犯機會為零,亦沒有處心積慮。被告在案件後不想再聘請工人,之後可能會跟子女同住或需要搬到老人院居。
法庭記者:陳詠恩
建立時間:1528
更新時間:1710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