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劫犯上吊】陪審團一致裁定死於自殺 官令謄本交警方律政司研是否涉刑罪

2018-11-05 16:20

2017年九龍灣姦劫犯林永春被捕翌日被發現在羈留室自縊亡,高偉雄裁判官今早完成總結所有證供,向陪審團提供指引後即席退庭商議,陪審團一致裁定疑犯林永春死於自殺。高官下令將今次的死因研訊的謄本交予警方及律政司,是否就刑事罪行,例如使用虛假文書或製造虛假文書方向進一步調查。高官更要求死因研訊主任向死因庭報告有關調查結果,包括早前疑犯上吊的刑事調查結果。

高偉雄裁判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出,陪審團作出任何死因裁斷都必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肯定。根據研訊中證詞和證物,其中驗屍報告中顯示死者曾服用冰毒,黃官向陪審團提供2項裁斷選擇,分別是「死於自殺」和「在精神紊亂下殺死自己」。

高官又引用法醫潘醫生的供詞,指致命傷勢無疑是頸上勒痕。高官強調庭上沒實測證據顯示死者確實從地下羈留室偷取「LAN」線,閉路電視僅顯示死者曾拉扯「LAN」線和羈留室地下曾有「LAN」線出現;亦沒有確實證據證明死者真正死亡時間,皆因死者在去年5月11日上午9時半被發現時已懸在鐵閘上。

高官歡迎陪審團提供切實可行的建議以預防同類案件再次發生,建議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改善《警察通例》上字眼、對警員推行有關「防自殺花灑頭」的教育、改善「電子巡倉拍卡」系統等等。

倘若陪審團不接納證供,不能肯定死因並判定死亡來由不明,可裁斷死者「死因存疑」。

去年5月11日姦劫犯林永春被捕翌日在秀茂坪警署3號羈留倉內上吊身亡。陪審團退庭商議後,一致裁斷林永春死於自殺。陪審團一共提供共11項建議。

(1)在不會拍攝到羈留倉內廁所的前提下,均在羈留倉和臨時羈留倉上安裝閉路電視。

(2)提升和接納更高科技包括全面安裝高解象度和可錄音的閉路電視鏡頭、使用x光探測儀在搜查之用、為羈留人士戴無智能手帶以檢視其生命跡象、資訊科技部門如遇羈留設施內電腦斷線故障需立即警示相關警署。

(3)在流水簿上每頁加上「不可偽造」警示,並明列刑罰。並加上簽署欄目和編號欄目。

(4)在現有巡查基礎上,流水簿紀錄需要被警方內部第三方小組定期抽查。

(5)在每一更警員內需有最少一名警務人員曾接受急救訓練,能為病人提供初步急救。

(6)警方須設立一個全新部門定期巡查各警署內保安系統,並定期匯報保安措施和作出跟進。部門亦要負責相關的行政,採購,工程,維修和支援服務。

(7) 警方使用的消防和安全設施所含的採購書中要表明安裝和裝修技工需曾接受良好訓練和擁有一定的產品知識。技工也要向警員提供產品使用課程,和產品使用手冊。

(8)法證科警員重組案情時應有曾在案發現場出現的警員陪同。

(9)更正《警察通例》中內容,包括仔細列出可進行羈留搜查時的條件,等級和時間;亦需詳述字眼定義,例如值日官要「一句鐘巡一次」改為「至少一句鐘內巡一次」。

(10)建築署須引入和統一防止自殺設施的標準,例如在各羈留室內安裝防撞牆,以免犯人自殘。

(11)改善電子巡查系統,以生物特徵識別替代現有拍卡系統,以杜絕警員擅離職守或代同袍拍卡的現象。

法庭記者:蕭文軒

建立時間:10:49
更新時間: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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