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炎光涉呃民政署1.5萬薪金 署方指申請薪金表格上有被告簽名

2018-10-25 12:12

被告陳炎光。陳詠恩攝
被告陳炎光。陳詠恩攝

黃大仙區議員陳炎光涉嫌向民政事務總署訛稱正聘請已離職的兼職社區聯絡助理共3個月,意圖詐騙1.5萬元的薪金償還款項,被控一項欺詐罪。案件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民政事務署主任作供指,署方收到的申請薪金表格上有被告的簽署。

48歲被告陳炎光被控於2016年5月至七月期間,虛假地表示容鳳群於4月至6月仍在職,並向民政署遞交助理薪金的營運開支申請,證明在3個月向容支薪,意圖詐騙民政署15000元營運開支償還款項。

陳自2004年起出任黃大仙區議員,於2015年聘用容為兼職社區聯絡助理,負責處理投訴及外勤服務,月薪5000元,合約為期一年。陳向黃大仙民政署提交該僱傭合約,容則於2016年3月向陳申請辭職。2015年5月至7月,民政署收到3份由陳簽署的申領償還款項表格,申領表格夾附薪金收據,並有陳及容簽名,而政府向陳發放包括涉案薪金的11萬400元。

時任黃大仙民政事務署秘書處二級行政主任吳樺林作供指他當時主要負責審批區議員開支申請, 申請津貼時並不一定需要由區議員本人填寫,最重要的是議員的簽名和相應的收據,並可以透過郵寄、親身或派其他人來遞交表格。根據指引,陳可申請雜項開支津貼和營運開支償還款項,故不會深究他如何使用非實報實銷雜項開支津貼,而民政署會關注需實報實銷的款項。民政署亦會在每屆區議會任期舉辦介紹會,讓區議員了解申報津貼和開支的指引,亦會將有關文件電郵致他們,但陳從未出席過相關活動。 另就區議員職員離職後的通報,他表示該處未有要求區議員在僱傭合約結束後,必須通知他們,除非是臨時離職,才有需要跟民政署聯絡。

法庭記者:陳詠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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