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陳炎光涉呃民政署1.5萬薪金 辯方指被告全不知情

2018-10-24 16:56

陳炎光(左)及吳樺林(右)。劉曉曦攝
陳炎光(左)及吳樺林(右)。劉曉曦攝

黃大仙區議員陳炎光涉嫌向民政事務總署訛稱正聘請已離職的兼職社區聯絡助理共3個月,意圖詐騙1.5萬元的薪金償還款項,被控一項欺詐罪。案件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陳否認控罪,控方今午傳召一名民政事務署主任出庭作證。

被告陳炎光自2004年起出任黃大仙鳳凰選區的區議員。最新一任區議員任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陳於2015年與容鳳群女士簽訂一份僱傭合約,列明容獲聘為兼職社區聯絡助理,職責主要負責處理區內投訴及外勤服務,每月薪金為港幣5000元,合約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陳亦向黃大仙民政事務署秘書處提交該僱傭合約,而容則於2016年3月底主動向陳申請辭職。

民政事務署黃大仙區議會秘書處於2016年5月5日至7月5日,收到合共3份由陳所簽署的申領表格以申領償還款項,合共港幣十一萬零四百元,當中包括申領償還於2016年4月至6月每月向容所支出的港幣5000元月薪開支,即合共1萬5千元。申領表格夾附有關薪金收據,收據上有陳及容的簽名。而香港特區政府於2016年5月13日至7月12日期間,就陳的申領表格所償還款項,向陳發放包括涉案1萬5千元薪金的港幣11萬400元。

時任黃大仙民政事務署秘書處二級行政主任吳樺林指他當時主要負責審批區議員開支申請,而每月有25名黃大仙區區議員交營運開支償還款項申請到黃大仙民政事務署秘書處,包括辦公室租金、水電煤費、員工薪資費用、宣傳開支、通訊費用,但不能超過該年上限468492元。區議員於2016年每月酬金則有約3萬元。雜項開支津貼則非實報實銷,如舉辦活動中所要的小食及文具等,最多可取一半來支付租金或薪資等,上限為每月5380元。

辯方大律師陸偉雄今早指此案的主要爭議點在於被告陳炎光有否不誠意意圖誘使民政署職員支付1.5萬元。辯方指被告的議員辦事處職員可能不小心把容鳳群已簽署的3個月薪金證明交給民政署,而被告完全不知情,並在被廉署落案起訴後發現錯誤。

48歲被告陳炎光被控於2016年5月5日至7月12日期間,虛假地表示女子容鳳群於4月至6月仍在職,並向民政署遞交助理薪金的營運開支申請,證明他曾在該3個月向女子容鳳群支付月薪,意圖詐騙而誘使民政署職員處理及支付合共1.5萬元營運開支償還款項,導致他獲益或政府蒙受不利。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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