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炎光涉呃民政署1.5万薪金 署方指申请薪金表格上有被告签名

2018-10-25 12:12

被告陈炎光。陈咏恩摄
被告陈炎光。陈咏恩摄

黄大仙区议员陈炎光涉嫌向民政事务总署讹称正聘请已离职的兼职社区联络助理共3个月,意图诈骗1.5万元的薪金偿还款项,被控一项欺诈罪。案件今于九龙城裁判法院续审,民政事务署主任作供指,署方收到的申请薪金表格上有被告的签署。

48岁被告陈炎光被控于2016年5月至七月期间,虚假地表示容凤群于4月至6月仍在职,并向民政署递交助理薪金的营运开支申请,证明在3个月向容支薪,意图诈骗民政署15000元营运开支偿还款项。

陈自2004年起出任黄大仙区议员,于2015年聘用容为兼职社区联络助理,负责处理投诉及外勤服务,月薪5000元,合约为期一年。陈向黄大仙民政署提交该雇佣合约,容则于2016年3月向陈申请辞职。2015年5月至7月,民政署收到3份由陈签署的申领偿还款项表格,申领表格夹附薪金收据,并有陈及容签名,而政府向陈发放包括涉案薪金的11万400元。

时任黄大仙民政事务署秘书处二级行政主任吴桦林作供指他当时主要负责审批区议员开支申请, 申请津贴时并不一定需要由区议员本人填写,最重要的是议员的签名和相应的收据,并可以透过邮寄、亲身或派其他人来递交表格。根据指引,陈可申请杂项开支津贴和营运开支偿还款项,故不会深究他如何使用非实报实销杂项开支津贴,而民政署会关注需实报实销的款项。民政署亦会在每届区议会任期举办介绍会,让区议员了解申报津贴和开支的指引,亦会将有关文件电邮致他们,但陈从未出席过相关活动。 另就区议员职员离职后的通报,他表示该处未有要求区议员在雇佣合约结束后,必须通知他们,除非是临时离职,才有需要跟民政署联络。

法庭记者:陈咏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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