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未申報運9輛裝甲車入港水域 海事處:入境前24小時內需交齊文件
2018-10-15 16:58
總值港幣1億3千多萬元、重2萬2千公斤的9輛具煙幕彈發射器水陸兩棲裝甲車輛,於2016年11月從台灣高雄以船隻方式欲運送到新加坡國防部,中途途經廈門及香港,屬新加坡註冊公司的船隻涉嫌在未經申報及未持有進口許可證的情況下進入香港水域。涉案公司及船長被控並非根據及按照許可證輸入戰略物品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續審,海事處助理海事監督指船隻入境前需要在不少於24小時內向海事處交齊「入境預報」所需文件。案件明續,屆時辯方將繼續盤問海事處助理海事監督,涉案船長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控方傳召香港海事處船隻航行監察中心助理海事監督陳宇欣出庭作證,涉案船隻船長潘學軍於2016年11月21日向海事處發出電郵,內含「進入香港水域前的通知」、「進入前保安通知」及「危險貨物一覽表」。船隻入境前需要向海事處交齊「入境預報」所需文件,陳指其工作是留意船隻所載物品的危險類別,「我地唔需要知船內有咩貨,只係關注有咩類別嘅物品」。如船隻抵港前未交齊所需文件,有關執法部門在船隻抵港後將作出檢控。陳指其職責只是審批「入境預報」,海事處亦不會隨機抽查船隻。
在控辯雙方向陳提問時,陳大部分均指「我唔知」或「我唔清楚」,而且因表格填寫人不會簽署或填寫日期,故不知道誰負責填寫「入境預報」,陳亦不知道海事處表格中所指的項目是指什麼,又不記得危險品有何分類。陳指他們不會懷疑資料真偽,都會相信船隻擁有人、船長或代理人所遞交的所有資料屬實。
被告美國總統輪船私人有限公司(APL CO. PTE LIMITED)及身為涉案船隻船長的中國籍被告潘學軍被控於2016年11月23日,於香港並非根據及按照工業貿易署署長所發出的進口許可證,輸入9輛為軍用而特別設計或改裝的地面車輛,而有關車輛屬香港法例第60G章《進出口(戰略物品)規列》附表1及2中所指明的物品。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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