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涉低價頂足沐店 女東主在盒寫上被告每次到訪日期

2018-10-05 13:33

被告張家輝。
被告張家輝。

已停職的警長張家輝涉於2014年3月18日晚上時分表明警察身分並向一間足部按摩院「樂足樂」的女東主施壓,要求她以較低價錢出售其按摩院並作出威嚇。警長否認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涉案足沐店「樂足樂」的女東主廖秀麗繼續出庭作證,憶述她到廉政公署舉報警長張家輝的事情。

足沐店「樂足樂」的女東主廖秀麗供稱,因被告張家輝在案發當時到訪其店較為頻密,故廖在其放在接待暨收銀處桌上,一個美白精華護膚品盒子上,在被告張家輝到訪其店鋪時寫上他到訪的日期,如「7.25」、「9.10」、「9.19」,代表被告曾經在2014年7月25日、9月10日及9月19日到訪其店鋪。廖更指被告曾於一次到訪時以手摸其腰,刻意非禮她。廖於2015年1月23日向廉政公署交出投訴信,在3日後第一次為案件錄口供。廖亦於2015年3月5日向廉政公署呈交寫上數字並已壓扁的護膚品盒子,以作證物之一。

辯方郭棟明資深大律師盤問廖時表示,護膚品盒子內已沒有瓶子在內,又被壓扁,顯然是廖刻意保留該盒子時,廖指自己十分怕麻煩,盒子是在廉署人員問她有否任何證物提供時,突然醒起並在一大堆準備扔掉的物品中找回該盒子。辯方質疑廖為何不在投訴信中提及被告張家輝到其店鋪並威嚇她「仲做呀?仲開燈呀?我要搞你架」,及曾摸其腰間等事情時,廖回應說「冇寫,寫曬好長篇大論,簡單、重要的就寫出來」。辯方便質疑廖指張刻意非禮事件竟不重要時,廖指「不是不重要,都重要,但先寫3月18日最重要的事」,「先看廉政公署受唔受理,如接受的話,錄口供時才詳細講」。

而廖向廉署遞交的信內有三份文件,一份沒有抬頭,另外兩份抬頭分別是「致尊敬的法官大人」及「致尊敬的當值律師」。廖指她分開寫該三份文件,但最後把該三份文件放到一個信封一次過遞交。辯方針對當中兩份看似抗辯理由的文件向廖作盤問,廖及後指出兩封信是分開寫的,其中一封主要描述2014年9月10日廖在張帶隊的放蛇行為中被控無牌經營按摩院,廖最後承認兩封信是她當年被控無牌經營按摩院時撰寫的,當時欲呈給法庭但自己沒有膽量呈交,最後打算把信交到廉署時則沒有想過重新撰寫信件。

信件內容包括廖在2014年9月10日,在其足沐店「樂足樂」如何招待放蛇警員,廖寫及當時警員問「有冇推油」,廖答「冇」,而警員問「包乜嘢」,廖則回答「乜都唔包,只係可以按頭、肩、頸、同小腿」。但辯方律師則指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中已表明廖當日向放蛇警員介紹做全身按摩,但廖反對辯方的說法。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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