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英豪涉賄賂代理人罪名不成立 申請訟費押後裁決
2018-10-05 13:26
全國政協委員兼香港資源控股前主席黃英豪,涉嫌於2009年賄賂時任海域化工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今年初裁定黃罪名不成立。黃英豪的代表律師今早向法庭申請訟費,但律政司一方反對部份在高院進行的聆訊的訟費。法官聽罷雙方陳辭,押後裁決。
黃英豪原與徐傳順及公司前董事尹應能同被列為被告,惟控方於預審時撤銷針對3人的串謀行賄控罪,徐、尹二人即時獲釋。案件在高院排期審訊時,高院法官認為本案牽涉的公司法爭議繁多而複雜,不適宜由陪審團審理,遂將案發還至區院審訊。
代表黃英豪的大律師要求法庭向律政司頒令支付辯方3名大律師的訟費,並解釋由於他在案件途中接手,加上本案案情複雜,他需挽留舊有律師團成員協助他盡快上手,故辯方實際動員超過3名大律師及各自的團隊協助。另外,代表尹應能的大律師今亦申請訟費。
律政司一方不反對辯方申請訟費,但反對律政司向辯方支付高院處理本案時的訟費。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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