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頒臨時禁制令 禁街頭表演者佔用時代廣場公共空間

2018-10-05 12:35

時代廣場的管理公司告「City Echo」創辦人李冠傑和其他表演者阻塞通道。資料圖片
時代廣場的管理公司告「City Echo」創辦人李冠傑和其他表演者阻塞通道。資料圖片

銅鑼灣時代廣場的管理公司上月24日入稟高等法院,控告街頭表演組織「City Echo」創辦人李冠傑和其他表演者阻塞通道及製造噪音,要求法庭頒令禁止他們佔用時代廣場的公共空間,並賠償管理公司損失。案件今早再提訊,法官正式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街頭表演者在時代廣場公共空間演出,直至針對李冠傑的申索聆訊完結或法庭另作命令。

本案首被告李冠傑今早未有到庭。原告方大律師透露,公司已於上月28日的聆訊後以交替方式,將傳訊令狀送達予本案的次被告,即任何非法佔用或逗留在時代廣場公共空間的街頭表演者及相關人士,包括在時代廣場公共空間張貼告示、在報章刊登廣告和上載入稟狀至時代廣場網站。惟直至今次聆訊前,無人向法庭表示將代表次被告出庭答辯,故公司要求法庭對次被告頒發臨時禁制令。

原告方大律師引述時代廣場公契指,公司只容許公共空間作行人通道和靜態休憩活動之用。法官林雲浩質疑管理公司一方無呈上案例,指明何謂「靜態休憩」用途。大律師解釋要視乎活動的性質、目的及對周遭人士和環境的影響。

大律師強調,公眾有權在不受阻礙和不被噪音影響下使用公共空間,然而公司委托的職員發現,有最少2名表演者於國慶假期前夕至正日的3日間,仍選擇在時代廣場公共空間演出,其中一人更曾翻閱擺放在公共空間的入稟狀等文件,最終職員向該些人士派發警告信。

林官指管理公司職員曾於「City Echo」在公共空間表演時,錄得90 dBA的聲浪,超出法例規定70 dBA的上限。他認同原告方的表面證據提供合理的申索理由,顯示各被告明顯違反公契,合適的做法是頒發臨時禁制令。由於首被告早前已同意暫停在時代廣場公共空間演出,故法庭只對次被告頒令。

原告方又提到,關注本案發展的立法會議員陳淑莊於本聆訊前致函法庭,要求法官安排法庭之友協助任何可能被控的街頭表演者。惟林官指陳與本案無關,拒絕就陳的要求作任何指示。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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