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時出糧予因工受傷鐵匠 僱主被罰逾5萬元

2018-09-19 21:20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一名僱主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沒有依時支付按期付款予一名因工受傷的僱員,亦沒有為該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被勞工處檢控。該僱主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合共53500元。

一名鐵匠於2017年1月22日工作期間從高處墮下引致身體多處受傷,其僱主沒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在正常發薪日或不遲於其後7天內支付按期付款予他,其僱主亦沒有為他投購工傷補償保險。

《僱員補償條例》第10 (10) 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按期付款應於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期支付。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逾期7天仍未支付有關款項,即屬違例。此外,《僱員補償條例》第40 (1) 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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