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豐前副總裁收賄助批信貸罪成 押下月判刑
2018-09-14 18:16
匯豐銀行前副總裁涉於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間,收受另一電子公司股東兼董事的利益,作為處理該公司信貸申請的報酬。二人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6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立,需即時還押看管,另案中第三被告被裁定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立,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案件押至10月5日判刑,以取被告背景報告。
裁判官王證瑜指兩名被告依次為31歲匯豐副總裁梁肇倫及43歲電子公司股東兼董事朱江就處理涉案電子公司信貸申請,梁收取朱的饋贈款待,包括借用2部車輛、一台電子遊戲機、一台咖啡機、澳門和廣州酒店的住宿和8000元飲宴禮金。
裁判官就梁借用朱的豐田汽車用作搬屋,指租借時間是不合理地長,另指梁向朱租用保時捷汽車及為梁安排酒店住宿作婚禮之用,業務往來上為不需要。控方證人即梁肇倫的時任上司作供時指不會批准相關餽贈,裁判官強調二人關係本質為公務,實質為客戶經理及客戶關係。裁判官就以上餽贈,裁定二人罪名成立。
法庭記者:黎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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