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港鐵站及銀行內槍指途人 判囚5個月
2018-09-14 15:22
22歲被告分別在沙田港鐵站出口的客戶服務中心外的公眾地方,及屯門市廣場二期匯豐銀行4號會面室內,取出黑色手槍揮舞,被控兩項管有仿制火器罪,被告今於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裁判官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包括將槍指向途人。被告律師求情時指被告患有躁鬱症,因病情而犯案。考慮求情後,裁判官判處即時監禁5個月。
被告代表律師指,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當時被告持有的氣槍並無上膛,發射子彈的能量都不足兩焦耳,希望裁判官申請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申請擔保外出。裁判官曾兩度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還押期間入住小欖醫院兩個月後病情穩定,不需再入院治療。考慮求情理由後,判處兩項控罪各監禁四個月,第二項控罪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
法庭記者:葉潤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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