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搜查令仍命3警員搜屋 警長涉濫用職權無記入「行為簿」
2018-09-07 20:00
監警會公布新一期通訊,當中談及4宗投訴個案。其中一個個案涉及警員未經住客同意及沒有法庭搜查令下,搜查單位,行為曾被法官批評不合法。雖然該名住客沒有指責警員入屋搜查,但監警會認為警方沒按合適程序申請便作搜查,建議新增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濫用職權」指控,投訴警察課同意當天最高級警員須負責,並已訓喻該名警員,但無須記入「行為簿」。
監警會今日發表第24期《監警會通訊》,當中簡介4宗投訴個案。其中一個個案中,有市民舉報,一名可疑男子踢鄰居大門,4名警員接報到場調查,發現可疑男子身處的住所,大門微微開啟,該名男子准許警員進內。警員查問後,發現他並非業主,認為男子有可疑,便對他搜身及搜查單位,最後搜出一袋可疑白色粉末及一把彈弓刀,以「刑事毀壞」、「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違禁武器」拘捕他。
由於等候白色粉末的化驗結果,法官將案件押後,男子須還押懲教署看管。不過,6星期後才有化驗結果,並證實白色粉末沒有危險藥物成份。另外,現行法例中,不容許市民藏有彈弓刀,一旦發現已可觸犯法例。不過法官批評警方未有搜查令便搜屋,行動不合法,故搜屋得來的彈弓刀證物不能視作有效證物。
審訊後,男子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警員視一袋鷹粟粉為白粉,認為警員「捏造證據」,並投訴警員「不禮貌」,但他沒有再回應投訴警察課的跟進,故該課列兩項指控為「無法追查」。監警會同意相關決定,但對4名警員在不合法情況下搜查單位有保留。
監警會副秘書長(行動)梅達明稱,雖當事人並非業主,警員有理由懷疑他有問題,但並不等如可搜屋,而且當事人有向警員展示屋內鎖匙,並解釋業主須留院,並提供電話號碼,警員亦透過醫院證實事主在院,故男子有爆竊之嫌的理據已屬牽強。
梅達明表示,監警會評估案件後認為,即使投訴人沒有指控警員搜屋問題,監警會仍然認為問題嚴重,向投訴警察課建議向4名警員新增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濫用職權」指控,但經投訴警察課解釋,搜屋行動是當天最高級警員決定,其餘3個警員只是執行職務,認為該名警員才須為此負責,經討論後監警會最終同意。
監警會又指化驗藥物時間6星期過長,已向投訴警察課表達關注,該課亦指會聯絡政府化驗師,未來考慮使用快速化驗測試,相信方法可行。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