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涉串謀濫收的士車資 同判囚15天停牌2月
2018-09-04 17:29
兩名警務人員於去年12月的「放蛇」行動中,於山頂纜車站佯裝日本旅客,在一名男子的招徠下登上一輛的士,的士司機開車後不久對二人身份起疑,要求二人下車時,警員即表露身份,以串謀濫收車資拘捕二人,兜客男子被多控一項兜客罪,的士司機另需面對「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及拒載兩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除卻拒載罪名不成立外,二人其餘控罪全部罪成。彭亮廷裁判官判指,的士司機為第二次干犯同類罪行,故判其入獄15天,緩刑24個月及停牌2個月,兜客男子有同類定罪紀錄,兼在審訊後被判罪成,故沒有緩刑空間,判其即時入獄15天及停牌2個月。
彭官認為證人之一、佯裝旅客的女督察李曉敏的口供與另一佯裝旅客的女警員口供有多處不相符,例如女警承認自己日文程度不好,但李指女警能以流利日語與的士司機孫志明(57歲)溝通,又指李對問題持迴避態度,例如拒絕以英語覆述被告曾對她講過的話,相信是因為不願承認自己「經驗尚淺」;彭官再指女警的口供堅定、直接,在關鍵事情的細節,例如在的士車廂內與被告的對話均能詳細地覆述,對時間的估算亦合情合理,故信納女警員的口供。
彭官指,雖然警方未能檢獲警員供稱當日50歲被告歐家龍兜客時手持,印有「Taxi 380」字眼的藍色小冊子,亦聽不到的士司機於開車前透過耳機向誰人通話,以及通話內容,但仍能證明兩名被告有共識,合謀協以380元將警員送往山頂。
辯方求情指,就串謀濫收車資罪名而言,被告未有成功,亦未因此得益,更呈上案例,指出停止串謀行為雖非辯解理由,但可接納為求情理由,加上被告為家庭支柱,望法庭給予「最後機會」,考慮以非監禁形式判刑,亦考慮二人均以駕駛為生,能判以較短的停牌期。
法庭記者:呂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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