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便利店疑剝削員工法定有薪假 少女返工8個月無放紅日假

2018-08-22 13:17

「阿妹」(右)轉至另一間牛奶公司的便利店工作,才發現自己享有有薪法定假期的權利。
「阿妹」(右)轉至另一間牛奶公司的便利店工作,才發現自己享有有薪法定假期的權利。

《僱傭條例》中保障符合「418」要求的員工享有12日有薪法定假及大假,當中包括兼職或散工,惟有不少剛踏足社會的青年人不了解條例,未有得到應有的權益。香港百貨、商業僱傭總會及工聯會指控牛奶公司旗下特許經營便利店,未有主動按照勞工法例給予員工有薪法定假,亦批評牛奶公司對旗下特許經營便利店監管不力。

根據《僱傭條例》,現時合符連續性合約,即受僱滿4星期,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的員工,即可獲指定日數的有薪法定假及大假。但香港百貨、商業僱傭總會今年接獲牛奶公司旗下特許經營便利店員工的求助,指公司未有按合約給予員工有薪法定假期。

現年20歲的「阿妹」去年2月至10月於牛奶公司旗下特許經營便利店全職工作,聘請時僱主僅向阿妹提及每星期會有兩日假期,並未提及有薪法定假期。其後,阿妹轉至另一間牛奶公司的便利店工作,才發現自己享有有薪法定假期的權利。翻查前合約,發現合約上需有寫上「每年12日的有薪假期」,但操作上卻故意剝削。阿妹向前僱主追討中秋節、端午節、重陽節等5日的法定假期薪金,成功索償2000元。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何啟明指,便利店吸引沒有工作經驗的年輕人應徵,但公司則利用年輕人不清楚勞工權益的漏洞,故意疏漏計算他們應有的假期。他指,這情況僅在牛奶公司旗下特許經營便利店出現,而牛奶公司經營的便利店所有假期都跟足勞工法例,反映牛奶公司監管不力,縱容特許經營便利店剝削員工權益。

香港百貨、商業僱傭總會總幹事林志忠指,2018年至今已接獲20宗有關有薪法定假期的查詢,涉及金額共約30萬,比去年全年12宗情況明顯嚴重,當中包括兼職及散工。他促請牛奶公司及勞工處加強監管,並加強市民對勞工法例下應有權益的了解。

香港百貨、商業僱傭總會及工聯會指控牛奶公司旗下特許經營便利店未有主動按照勞工法例給予員工有薪法定假。
香港百貨、商業僱傭總會及工聯會指控牛奶公司旗下特許經營便利店未有主動按照勞工法例給予員工有薪法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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