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會5示威者申上訴 3人續准保釋10.10裁決  

2018-08-13 16:33

(左一至三)周諾恆、葉寶琳及黃根源。黃梓生攝
(左一至三)周諾恆、葉寶琳及黃根源。黃梓生攝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2014年6月4次開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期間大批示威者衝擊佔領立法會,並與在場保安衝突。5名因違反行政指令被定罪的示威者申請上訴,案件今午在高等法院續審。控方強調,終審法院已確認檢控部門只要證明某人在立法會內不守秩序,便可起訴該人士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行政指令》)。法官聽罷陳辭,將於10月10日裁決,被判監的3名上訴人獲准繼續保釋。

代表張貴財的大律師譚俊傑表示,上訴人當日只是在指定的示威區展示標語,並未干擾會議進行,故原審裁判官衡量上訴人的危險行為及其言論和表達自由時,給予前者不恰當的比重。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陳辭指,《行政指令》的立法原意是保障立法會範圍內的安全,確保進入立法會人士行為恰當,事實上《行政指令》並不禁止和平示威。

上訴方指,控方必須證明某人同時不遵守秩序和拒絕服從指示方能入罪。黎回應指在立法會不遵守秩序和拒絕遵從指示屬兩種不同的罪行,若上訴方的說法成立,將會導致奇怪的情況。例如甲在立法會違反秩序,立法會人員欲上前警告時卻被乙阻擋,根據上訴方邏輯,乙並無違反《行政指令》。

黎續指,《行政指令》不限於獲准進入立法會的人士,亦不限於立法會會議廳或會議室,而是整幢建築物。即使部份上訴人未有進入大樓,其在大樓外的行為危害立法會的安全,更是輕蔑立法會,故他們同被起訴。

刑期上訴方面,黎同意5名上訴人均無使用暴力,但他們不守秩序的行為侵害了其他使用立法會大樓的人士的自由,故他們的行為是過界。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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