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與15歲堂外甥女發生性行為 已婚無業男求情:由細睇到大
2018-07-13 12:58
已婚無業男子被指於前年農曆新年假期時,趁家族旅行在泰國非禮和強姦15歲堂外甥女。男子早前被裁定強姦罪不成立,但另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交替控罪成立。辯方今早在高等法院求情,大律師強調女事主對於作為堂舅父的男子而言是「由細睇到大」,案發時女事主已然15歲半,男子不會刻意理解女事主何時才足16歲。惟法官反駁指,案件唯一的合理推論是男子知悉女事主不足16歲。法官聽罷求情,押後判刑至8月2日。
辯方大律師求情指,現年27歲的被告於中四肄業後修讀職業訓練局課程,亦先後任職2間知名酒店,被告的上司都滿意他的工作表現。被告於2015年7月辭職後,報讀毅進課程以投考紀律部隊,被告父母都稱讚他有上進心。
被告的感化報告詳列被告就讀初中時的15項不良表現,包括校服不整齊、留堂早退、亂拋物品、口說粗言穢語、考試期間騷擾同學等。辯方大律師質疑,被告的在學表現與本案有何關係。法官發現被告於在學的2、3年間,已累積3次小過及64次缺點,他直言被告「唔方好啦」。大律師指大部份學生都曾犯這些錯誤,法官反問:「無理由64個缺點、3個小過掛?」法官理解感化官指的是被告不適宜加入紀律部隊,大律師反駁指即使是少時聽教的人,長大後亦可能作奸犯科。
辯方大律師又批評,感化官只從被告的初中表現,批評他缺乏自制能力和不聽教,卻對於父母的看法隻字不提,僅稱父母否認管教兒子有問題。感化官認為,受害女童年紀太小,她選擇原諒被告是被告幸運,惟大律師批評感化官未能持平地撰寫報告。
至於女事主的創傷報告指,女事主案發後患創傷後遺症,有抗拒男性的傾向,連她的親人也不例外。辯方大律師求情指,被告未有對女事主使用語言暴力,亦無傷害她的身體。被告為有婦之夫,並非到處沾花惹草之流,故他無感染性病,亦無因與女事主性交而令對方受感染。
控罪指,被告於2016年2月17日,在泰國曼谷Mode Sathorn Hotel強姦15歲女事主,或於同日在相同地方與女事主非法性交,或非禮她。辯方早前表示,被告與妻子育有一名2歲的兒子,案件對被告家庭而言是一個衝擊。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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