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遭人威脅轉帳款項 渣打前經理涉挪用1.25億元判囚10年

2018-06-13 15:48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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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銀行前尖沙嘴分行高級經理於前年4個月內,將屬於渣打的1615萬美金,即約1.25億港元,轉帳至一名人士帳户。被告稱因早前曾擅自取去該名人士户口內的20萬元,雖然款項已歸還,卻被對方發現及遭脅迫,因而犯案。被告今於高院承認8項欺詐罪,法官判刑時直言,被告的行為除了影響涉案銀行的聲譽,亦令本港銀行體系及國際金融中心的名譽受損,最終判囚10年。

法官判刑時提及,54歲被告劉勵於渣打工作30年,丈夫自2000年沒有工作,故一直由被告養家,被告將會因事件失去長俸、退休金,更難以在此行業立足。惟被告於案發時將銀行工作所學到的在案中運用,又違反了銀行對其高度信任。她亦製作虛假文件,並向同事作岀虛假陳述,掩飾她私自挪用公司款項,以拖延她所作的錯事曝光。

被告被控於前年指示渣打銀行有限公司的櫃枱服務員,先後4次安排從渣打銀行的暫記帳戶,將共2230萬美金轉帳至該名人士的個人帳戶內,隱瞞該轉帳是未經授權的事實,並在銀行的日記帳憑單內批准轉帳,意圖欺詐而誘使銀行職員擬備該憑單及按指示執行該轉帳。另外,被告亦向職員虛假表示借方記項與銀行的一宗金融罪案情報組個案有關,令職員未有向銀行報告及調查款項,或沒有採取即時收回借方款項的行動,導致被告及或該名人士獲益,或導致銀行蒙受不利。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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