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遭人威胁转帐款项 渣打前经理涉挪用1.25亿元判囚10年

2018-06-13 15:48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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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银行前尖沙嘴分行高级经理于前年4个月内,将属于渣打的1615万美金,即约1.25亿港元,转帐至一名人士帐户。被告称因早前曾擅自取去该名人士户口内的20万元,虽然款项已归还,却被对方发现及遭胁迫,因而犯案。被告今于高院承认8项欺诈罪,法官判刑时直言,被告的行为除了影响涉案银行的声誉,亦令本港银行体系及国际金融中心的名誉受损,最终判囚10年。

法官判刑时提及,54岁被告刘励于渣打工作30年,丈夫自2000年没有工作,故一直由被告养家,被告将会因事件失去长俸、退休金,更难以在此行业立足。惟被告于案发时将银行工作所学到的在案中运用,又违反了银行对其高度信任。她亦制作虚假文件,并向同事作岀虚假陈述,掩饰她私自挪用公司款项,以拖延她所作的错事曝光。

被告被控于前年指示渣打银行有限公司的柜枱服务员,先后4次安排从渣打银行的暂记帐户,将共2230万美金转帐至该名人士的个人帐户内,隐瞒该转帐是未经授权的事实,并在银行的日记帐凭单内批准转帐,意图欺诈而诱使银行职员拟备该凭单及按指示执行该转帐。另外,被告亦向职员虚假表示借方记项与银行的一宗金融罪案情报组个案有关,令职员未有向银行报告及调查款项,或没有采取即时收回借方款项的行动,导致被告及或该名人士获益,或导致银行蒙受不利。

法庭记者:陈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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