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屋換大屋」申退稅被拒 高院駁回司法覆核申請

2018-05-30 12:14

私樓買家於2015年購入堅尼地城一個400平方呎單位後,決定「細屋換大屋」,耗費3700多萬元買下逾千呎單位,並取消原本合約。買家欲引用「樓換樓」退稅機制,要求索回新單位的一半從價印花稅,但稅務局以細單位並非從買賣契約或售賣轉易契形式轉售為由拒絕。買家認為取消細單位交易的合約,包含了買賣的定義,情況屬先買後賣,故入稟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高院法官今頒下判詞,駁回申請。

申請人馮紅岩原於2015年7月與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合約,購買堅尼地城加多近山一個單位。馮於兩個月後簽約取消原有交易,改買加多近山另一個較大單位。按《印花稅條例》,馮為較大單位的交易支付了318萬從價印花稅。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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