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權」保障爭議 局長逐點KO拆解

2018-05-27 16:25

「同股不同權」自今年4月30日開始,小米集團成為首間向港交所(388)申請者,有望在港上市。不過坊間仍然有一些市場人士,關注新制度下保障投資者的措施是否足夠,又質疑香港目前欠缺集體訴訟機制,「同股不同權」公司小股東的利益可能因此而未獲得足夠的保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劉怡翔逐點KO拆解,為公眾釋疑,足以證明政府和監管機構,在改革上市制度的同時,十分重視保障投資者。

劉怡翔表示投票權是股東享有的主要權利,在一般公司的架構下,股東的投票權與持股量是一致的。然而,有不少新經濟公司因為早期多次集資沖淡其持股量而選擇採用「同股不同權」的架構上市,讓創辦人和核心管理團隊擁有與其持股量不成比例的投票權。

而香港保障投資者的措施包括多項,例如規定只有新的申請人才可以以「同股不同權」的架構上市,發行人在上市後不得提高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的比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為公司業務增長作出重大貢獻,並在上市時以及上市後留任公司董事; 不同投票權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不得超過普通股投票權的10倍等。

至於集體訴訟機制問題,在聯交所就上市制度的兩輪諮詢中,只有少數的回應認為集體訴訟機制是接受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先決條件。反而有部分市場人士更擔心,一旦實行集體訴訟機制,就瑣碎個案進行訴訟的機會會較大。不過劉怡翔指出,即使在美國,大多數集體訴訟是關乎披露,而不是不同投票權架構下可能發生的濫用控制權問題。劉怡翔表示,現行機制下,香港的法庭已經有充分的酌情權,因應案件處境的具體情況。法庭可以透過「代表的法律程序」,處理涉及多人有相同權益的法律程序。「代表的法律程序」中的原告人須通過「權益相同、苦況相同以及補救對所有原告人皆有利」這項三重驗證。法庭亦有權應原告人的申請,委任一名被告人作為其他被起訴的被告人的代表。在「代表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判決或命令,對所有由他人代表的人士均具約束力。

另外有市場人士認為,香港的「同股不同權」制度應該設立有時限的「日落條款」,但劉引指美國及英國目前並沒有強制設立「日落條款」。在香港,我們雖然沒有設立有時限的「日落條款」,但這並不代表不同投票權會無限期存在。如果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身故、不再為董事、無行為能力或已轉移其不同投票權股份,其不同投票權就必須終止,這就是由事件觸發的自然的「日落條款」。

對於有投資者擔心,倘若「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被納入主要的股票指數,近年興起的被動基金,包括交易所買賣基金(ETF),都會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買入這些公司的股票。

劉表示,各大指數公司已經就這個議題進行市場諮詢,並得出不同結論。標普公司表示「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不會被納入包括標普500在內的幾個主要指數,富時指數表示至少5%投票權由公眾股東持有的公司才會被考慮列入指數,而MSCI明晟則考慮把「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在指數中的比重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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